为百姓就业撑起“保护伞”
2007-12-29张小建
人民论坛 2007年18期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对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就业促进法》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与此前不久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就业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促进就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促进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成为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法制性保障。《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办法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就业促进法》是对《劳动法》所确立的促进就业内容的丰富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它的颁布实施,将就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是就业事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主要特点及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和国家确立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即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积极性,同时,履行好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由于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重要责任,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就业促进法》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对坚持和贯彻我国就业方针作出了全面规定,同时,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将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本法突出的特点。
《就业促进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同时,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实施就业援助,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等。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其他方面举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过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促进就业战略。《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和作用,并对建立和实施城乡各类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出规定。
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援助的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
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开展生动活泼、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使各项政策措施为群众所理解和关注,积极配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另外,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就业促进法》,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研究具体配套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具体措施,制定好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使法律的规定能切实落到实处,尽快转化为百姓的福祉。
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法、懂法、善于执法的干部队伍,为《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切实把《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位。
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形成全社会关注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作者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