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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偶尔同居,应否认定分居过程中断

2007-12-29

伴侣 2007年1期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我丈夫是一名机关干部,分居后他一直住在他的办公室里。分居期间的一天晚上,他因为要取换季衣服回来了一趟,住了一宿并和我过了性生活,他对此也予以承认。现在他以与我已分居两年多,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不想离,想拖住他。依他也认可的他曾回来居住一个晚上的事实,可否认定分居过程中断,使分居两年的时间从他回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晓丽
  
  晓丽朋友: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e4d69743e75ff2fe944ff735d1d84d4d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表现,但它不是离婚的标准。分居满两年应否判决离婚,最终还要从“感情确已破裂”出发。因此对分居期间偶尔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应否认定分居关系中断的问题,也应实事求是地从感情角度予以考虑。在现实生活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夫妻双方在分居的过程中短暂或者偶尔恢复同居生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因为夫妻感情的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的一方出于各种原因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分居过程中断。如果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再次分居,分居时间应当从恢复同居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非出于恢复共同生活的意愿,而是因偶尔因素而短暂恢复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分居的夫妻双方的短暂同居是出于生理的需要或其他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双方感情的复合或可能的复合,而以后的分居局面并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认定分居过程中断。一方以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3款4项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如果感情不复存在,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还是尽快结束的好。如果只是拖,那有什么意义呢?拖了对方也拖了自己,另外法院也未必对拖给予支持,你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