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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可否要求赔偿

2007-12-29

伴侣 2007年13期

  编辑同志:
  我夫李某经常酗酒闹事,每次酗酒后都找我的茬儿,砸家里的东西。最近一次酗酒后,因我一句话惹得他不高兴,他把家里的东西砸了个精光。被砸的东西不但包括锅碗瓢盆,也包括冰箱彩电音响空调,我心灰意冷,提出了离婚,并要求李某对他的行为负责,赔偿我所受的损失。请问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翠兰
  
  翠兰朋友:
   一方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显著减少,其本质上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应当对他的违法行为负责。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导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实施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坏的财产,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特殊形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离婚时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其“过错”不仅指婚外性的因素或第三人致使离婚的,有婚外性或第三者的一方之“过错”,也包括这种故意损坏夫妻共同财产之“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类问题时,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时,应把隐瞒、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