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擅自堕胎,男方要承担医药、保养等费用吗
2007-12-29
伴侣 2007年13期
编辑同志:
结婚两年来,我和妻子张某因家庭背景不同争吵不断。不久前,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张某带着腹中的孩子去了她父母家。最近未经我同意,也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张某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使我失去了做父亲,我父母失去了做爷爷、奶奶的权利。我知道后非常气愤,我找她理论要她还我孩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可她说孩子在她腹中,她有权决定是否生产。她不但不承认错误,不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还要我分担她做人工流产的费用。你说她是不是太不讲理了?如诉之法院她的说法能得到支持吗?
家能
家能朋友:
男女都有生育权,孩子是男女结合的结晶。但在这种结合中,男方只需完成授孕的任务,而带胎和生产则是由女方单独完成的,她们要承受巨大的负担和风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产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女性。其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会按照社会的常理、自然的惯性怀孕而生产的,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妊娠不予生产。该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手段。因为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女方完全有权利决定终止妊娠,不予生产。你要求女方因擅自堕胎,赔偿你的精神损失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怀孕妇女决定不生产,男方是否还应负担堕胎的医药费以及堕胎后一定期间的保养费呢?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这是女方享有的单方权利。但怀孕不是女方单方的事,而是男女双方的事,就此男方必须负担女方结束妊娠、堕胎引起的医药、保养等相应的费用。你前妻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