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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哪种情形能反悔

2007-12-29

伴侣 2007年21期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约定把位于市内的一套房屋过户给我,可是事后,前夫却迟迟不给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找他理论,他说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才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现在要求我给他6.5万元折价款,否则显失公平。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请问:我前夫的要求合理吗?
   方娟
  方娟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1.欺诈。2.胁迫。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如果你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并未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而你前夫完全出于自愿,那么你前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得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