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写进十七大报告的廉租房制度
2007-12-29沈家文
中国经济周刊 2007年41期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十七大报告将住房保障写入其中,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成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首选,住房保障的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资金缺位和政策缺位得以明确
我国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构想至今,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已经走过近10年历程。1999年建设部曾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多部委共同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国657个城市中有586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截至2006年底,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仍有71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廉租房政策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文件中。以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建设廉租房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某种程度上和地方存在一定的财政障碍有关。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由1993年的22%上升到2002年的54.9%。中央财政比重提高就意味着地方财政比重下降,而省级财政就想方设法增加财力集中度,从而导致地市、县乡财政困难。为了解决财政来源,地方政府开始追逐商业性房产开发利益,伴随着房价的一再飙升,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也是水涨船高,有的地方甚至能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在没有强有力法律文件约束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放弃眼前丰厚的收益,投入“赔本”的廉租房建设,着实有些难度。
目前我国廉租房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资金缺位和政策缺位。为了解决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和政策缺位问题,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意见》的规定为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似乎能解决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但由于地方政府需要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投入其中,而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在财政监管上存在困难,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拖延、推诿建设资金投入的情况。为此,《意见》还明确把住房保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中,指出“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政府投入是现阶段的主导力量
目前,廉租住房一直是政府投入。2007年,全国各地财政大幅度增加了财政资金安排,初步统计,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79.4亿元,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累计资金总和。
当“廉租住房制度”写入十七大报告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也适时推出。2007年10月19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刊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指出,为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