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际标准竞争:问题、原因与对策
2007-12-29毛丰付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7年2期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国际标准竞争现状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中国在标准竞争中失利的四个主要原因,最后根据对原因的分析,提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标准竞争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标准竞争 政府干预 策略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2-0109-05
引 言
在经济技术全球化的今天,技术标准已经逐渐成为国际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因素。标准控制成为信息时代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惜投入相当的经费和人力去进行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并且着眼于世界市场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目前高新技术标准化领域的实质性工作几乎全部由发达国家主导,这就保证了他们的高新技术产品总是处于领导潮流的位置,并由此为其技术推向世界市场奠定了基础。在全世界的1.6万项国际标准中,99.8%是由国外机构制订的,中国参与制订的不足2‰。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278项,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在高科技领域尤其如此。除了在汉字编码字符集、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我国标准的发展陷入到“中国国家标准—国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的怪圈中,始终受制于国外跨国公司主导的国外行业标准。
有学者指出,在当前国际经济中,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强势国家以实力为基础,已经表现出积极抢占国际市场垄断地位的许多明显迹象。其一,强化政府对市场管理的双重标准,鼓励大公司的跨国垄断战略。其二,牢牢地掌握着许多高技术产业群的主导、控制地位。其三,经济强势国家和国家集团依持自己的实力地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制订最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在由强势国家主持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其游戏规则实际上都暗含着三个基本原则:①尖端技术高度垄断;②高新产业有限开放;③优势产业充分竞争。这些貌似公平实则极不公平的国际经贸活动规则,意在最大可能性地保持发达国家的经济优势地位并抑制弱势国家的发展。比如中国在中美WAPI标准之争中让步,对国内无线通讯行业,乃至整个信息通讯产业的打击是相当巨大的。对国家产业竞争力和未来国际关系协调方面都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这个不利的结果既是力量博弈和利益妥协的结果,也是我们在标准问题上短视造成的。
标准竞争失利的原因
我国当前在标准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核心技术,在标准竞争中受制于人。虽然在标准竞争中,不一定是最优的标准能够获胜,但是,从长远的观点看,在同等条件下,先进技术的竞争优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们反复提到的那样,在标准竞争中获胜的基础还是要拥有足够的核心技术作为保证,中国目前的科技竞争力在国际竞争力排名中不进反退,国家科学大奖多年空缺的现状,都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科技领域创新能力的困境。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特别强调“自主创新”,正是痛感于我国诸多产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从属、低端地位,在产业升级中受阻的现实而做出的。只有通过标准竞争和建立创新型国家,才能逐步取得国际产业竞争中的领导权。
近几十年来,ICT产业一直是科技发展的领先者,ICT产业中的支配性企业的安身立命的基础,都是掌握先进的技术。我国企业在这一点上一直缺乏清醒的认识,多数企业倾向于追求短期效益,喜欢追逐暴利行业,而很少有企业把精力投放在技术发展和科研创新方面。比如曾经做过国内IT业代表性企业的联想,就有过“技工贸”还是“贸工技”的发展路线的争论。选择后者的联想在IT国际化竞争中进退失据,生存艰难,离最初的目标越来越远。
当然,如果说在20年前选择贸易为限的发展路线还有其合理性的话,在当前ICT企业如果要获得长远的生存和发展权,就必须把精力放在发展核心技术上。
(2)企业对标准竞争规律所知甚少,不了解标准竞争的策略手段,在竞争中往往受人“算计”。由于我国企业同时面临国际化和信息化的浪潮,对市场规则和新的竞争手段了解不多,在与国外企业竞争中,因为策略失当和经验不足,即使自己的优势也会被对手所利用。
比如作为20世纪80年代国内主流汉字处理技术的金山公司的WPS,几乎占据国内汉字处理市场全部份额。对于新进入国内市场的微软公司的Word来说,最好的策略是与WPS兼容,这样就可以打人中国市场;对于WPS来说,最好的策略是不与Word兼容。但是,金山不了解这种标准竞争的规律性,“欣然”与微软联盟,使Word顺利进入国内市场。在微软以盗版等手段占据国内汉字处理市场主流地位后,立即与金山“翻脸”,拒绝Word与WPS兼容,直至WPS被挤出文字处理市场。曾经显赫一时的金山公司目前只能参与网络游戏软件、财务软件和杀毒软件等小市场的竞争。德国的西门子公司为了阻挠海信的产品在欧洲与其竞争,抢注了与海信英文极为相似的商标,以此作为要挟,向海信索取高额的转让费,迫使其与西门子谈判。此外“DVD事件”中的国际跨国联盟,也是利用专利手段“放水养鱼,秋后算账”,以欲擒故纵的手法来攫取利益。
国家科技部曾指出,在关税壁垒逐渐被拆除后,技术标准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垄断和控制国际市场,保护和发展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3)政府对标准竞争规则不够了解,政策上往往举措失当。以往政府往往强调具体的利益和经济增长指标,一味强调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忽视国家长期利益和规则的构建,不注重有效利用规则进行竞争。比如中美WAPI的谈判,是以牺牲产业标准发展为代价,换取美国同意半导体产业退税的优惠政策。
不过这一点目前已经有所改观。2004年9月下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相关单位下发“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征求意见稿)”,开始正式启动国家标准战略。其中,信息技术产业被确定为标准战略的“标杆”。在第一阶段(2005-2010年),信息技术产业的策略定位为“进攻型合作者”;第二阶段(2011-2020年)的标准策略定位为“领导者”。
(4)囿于部门利益和其他原因,对企业缺乏足够的支持。这主要缘于国内市场化进程步入攻坚阶段,国内的“部门经济”和“诸侯经济”的影响。这里面既有地方政府为政绩需要,争夺投资而进行的相互压价行为,造成的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给国内企业生存带来的压力,比如在税收、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有规制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等原因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比如北京市政府在2004年政府采购中,微软的代理商以“场地价格”2925万元成交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合同。这引起了中国信息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它不但直接关系到中国软件产业乃至整个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前景,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包括信息产业部官员和社会各界对此的强烈批评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宣布终止与微软的合同。业界人士认为,微软不仅在京津地区,而且在其他各地政府的公关攻势也是非常之猛。无独有偶,2004年4月,朗讯(中国)的高管因为贿赂问题被美国国会召回调查。其国内竞争对手之一的华为表示,尽管华为的产品已经在欧洲被接受(比如在荷兰组建3G网络),但是却无法扣开国内各地电信企业的大门,这是国内企业和外企在争夺中国市场时出现的“怪现象”。
在上述四个主要问题中,我们对标准竞争规律认识不足,对标准竞争策略运用不当是主要问题。特别的,在技术、制度等因素短期难以完全改观的情况下,注意策略运用是我们当前参与标准竞争最可行的选择。
应对标准竞争的策略选择
在中国现阶段标准竞争中,虽然竞争的主体表现为企业,但是政府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首先,从历史阶段看,这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相关。作为准备从二元经济迈入工业化社会的中国,必须从已经获得类似成功的国家发展进程中学习,采取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产业政策的有无,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只有适合与否的问题。如果中国能够实现工业化,则其崛起是必然的,由此引发的可以预见的经济、政治、军事格局的变化已经对企业的经济行为,造成了相当的影响。
第二,从现实的格局看,信息技术引起的社会结构变革和全球化引起的国家间、企业间竞合关系的变化,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全球化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和挑战,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要从全球化中受益,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组合和制度安排。
第三,从标准竞争发展的阶段看,现在已经发展到国家全方位参与、多主体互动的阶段,政府在标准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网络经济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制定标准和确定制定标准的过程……这不但需要专业基础,也需要奠定法律和政策基础,制定、支持和修改这些标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现阶段我国企业在标准竞争中基本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如果放任“自由竞争”,结果不言自明。
因此,政府在保护扶持国内企业,为国内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上,做的远远不够,任重道远。我们认为在如下三个主要方面需要改进:
1.改变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对产业的扶持是多方面的,包括直接的研发资金投入、政策倾斜和政府采购等。实践表明,直接扶持政策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加入WTO以后,许多直接的扶持措施也必须修改,因此,研究有效的间接扶持政策是当务之急。以实践中最常用的政府采购为例。政府采购不仅可以使对一种标准的需求迅速达到临界容量,从而引发正反馈,确立市场地位;而且政府采购还有引导消费、改变公众预期的间接效果。对此运用最成功的当属美国,可以说美国IT产业的最初发展全靠美国政府的采购政策和战略防御需求计划。其他国家也多有采用,比如印度的法律上一直没有制订过采购政策,但大部分公共领域的订制软件开发任务都承包给了印度的公司;相反,大部分软件包的承办事宜都要求进口货。反观国内,在这一点上差距甚远。
另外,政府采购政策本身需要配套措施。比如政府购买的WPS软件很少有人使用,原因是大多数习惯了Word。从2004年开始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增加了WPS的考核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此的一种呼应。除次之外,政府通过本身的影响,介入标准纠纷中往往会改变最终的结果。比如上面提到的海信与西门子的商标纠纷,在中国商务部的直接过问下,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
2.规范竞争环境
这里面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高科技产业反垄断的力度,另一个是中国目前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对于竞争法的认识,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基本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把竞争法看作保护私人权利的设计,另一种则把它理解为公法和行政法的一部分--与调整的国家目标有关。虽然我们也认为竞争法具有的公平和规范作用,但是我们更倾向于把竞争法看作是国家实现政策目标的策略工具。吉斯特在《美国垄断史》中声称反垄断法一直为政治风气左右,只是在近20年来才加入了经济分析这一药方。格伯尔在《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中也认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意义是不确定的,欧洲的竞争法就更不确定了。美国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宣称:“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考虑到全球经济,并以此为前提来看待我们的反托拉斯法律和竞争。”比较微软和IBM、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受到的反垄断判决,和美国与欧盟在对待微软垄断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奥妙”。美国的宗旨是“反垄断不能削弱本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的想法是利用反垄断抑制美国竞争对手对欧洲企业的威胁。
诚然我国目前反垄断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打破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是民营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问题。但是在高新产业我们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大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凭借在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经验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我们刚刚发展起来的弱小企业不在一个起点,由于标准竞争的特殊性,天然的占据了垄断地位,会对我们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从现实情况看,在高新产业反垄断的尺度一定要从严。比照国外标准,对任何一种产品的市场份额都做出最高限制,而不必太理会所谓的“保护创新”的观点。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首先防止技术标准被某一家企业完全控制;其次可以为国内企业在该领域生存和发展乃至赶超创造条件;第三,即使国内完全无法提供的技术,采取反垄断措施后,保证产业链顶端标准提供者不止一家,有利于国内企业采取策略行为,改变在产业低端被压榨的局面。
3.合理利用规则、采取策略手段
在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由于保护自己的诸如关税政策、进出口限制、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措施等已经被打破,但是发达国家依靠强大的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形成技术垄断壁垒。这些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为基本内容的技术壁垒在WTO框架下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中又被合法化了。TBT协议中的技术壁垒让知识产权人在国际贸易上占尽便宜。TBT协议是专利大国、技术大国使用的工具,标准竞争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已经危及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技术高度发达的经济中,标准领域规则制订非常重要,也是利益得失的关键,主导标准制订的前提是对知识产权的拥有。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在标准战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应对标准竞争和知识产权战的根本当然在于创新能力,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我们科研、创新能力不是很强的情况下,争取生存空间,获得发展机会。这里面有一个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目前我国主流的看法是我们知识产权力度不够,不利于创新,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大力推行的观点不谋而合。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与一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结构以及该国研究开发的状况密切相关。无视我们的实际创新水平和积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会丧失掉可能通过技术扩散、模仿、创新而发展的可能。特别在标准战这种“赢者通吃、跑马圈地”的领域,后发者更需要生存空间。
我们的看法是,在现阶段,需要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向。根据国外学者对澳洲的研究结果,在科研水平不高情况下,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经济发展。固然“人世”后需要“接轨”,但是政策运行弹性上应该尽可能大一些。与此相辅相承的是,政府可以采取策略性法规政策,来降低知识产权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压力。由于国内企业单独与国外专利持有人谈判的劣势地位,对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可以由政府出面谈判,以获得相对“公平”的使用。利用政府本身的垄断地位,以及在相关领域制订“准入规则”的权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博弈”的收益。
高新技术产业的标准竞争行为,特别是激烈的标准战,都是由企业完成的。标准竞争中的领先企业除了在技术上有创建外,都精熟于竞争的策略行为。夏皮罗和瓦里安的《信息规则》,对企业策略行为作了比较好的总结,不过他们的研究更适合领先企业。由于标准竞争的特殊性,单纯从产业角度出发,留给后发和处于弱势的企业的策略空间比较狭小。对于中国企业来讲,从目前的实践看,大致可以归纳出四种竞争策略。
(1)获得政府支持。这种策略要求所推行技术标准属于有一定强制性的领域,需要政府适当介入。另外需要企业本身有一定的研发实力,这样可以自主发起一种国内标准,依靠国内市场和政府支持与国外标准对抗。比如大唐公司发起的国产3G标准。
(2)研发跟进。这种策略国内的代表属于华为公司。采取这种策略需要本身有一定的模仿学习乃至创新的能力,并且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作为支撑。
(3)战略结盟。战略联盟属于各取所需,要求企业本身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而且合作极不稳定。采取这种策略的公司有不少,但是成功的不多,比如华为借力3COM。相反,由于缺乏经验,对战略联盟管理不当受到损失的也有,比如金山公司的文字处理系统软件WPS被微软“算计”。
(4)并购与产业升级。这种方式一般是传统家电或其他领域比较强的企业,产业升级或者战略多元化发展,通过并购国外技术专利持有人而获得技术和专利。比如TCL对汤姆生公司的并购,联想集团对IBM公司PC的并购。采取并购策略对企业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品牌管理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责任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