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卖保健食品要两份卫生许可证?
2007-12-14陈小瑾
陈小瑾
11月以来,广东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中,以一些超市、便利店销售保健食品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为由,要求有关便利店对相应保健食品作下架、撤货处理,不得销售,并对零售商进行处罚。
12月3日,北京律师周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律师函,督促该局纠正地方食药监管部门违法行政、滥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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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定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这一行为?
周澤:我认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行为严重违法,同时也侵害了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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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一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周泽: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做法,无疑是在经销食品的经营者已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再办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没有实质性区别的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这属于重复许可,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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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吗?
周泽:个别地方药监部门要求零售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是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卫生部制定的这一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本身只是实施《食品卫生法》设定的食品卫生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此为据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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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没有设立卫生许可的职权呢?
周泽: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食品卫生许可项目,更无独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项目。而且,从《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职责没有涉及经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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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说,药监部门已实施的行政执法属于越权的行为?
周泽:是的。有关药监部门下达给销售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称,零售企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40条的规定,但《食品卫生法》第27条的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40条则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则。显然,《食品卫生法》所指的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而不是药监部门自己擅自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食品卫生法》开宗明义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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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有无必要?
周泽:既然销售者一直就没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而且在保健食品的生产环节也有严格把关的情况下,销售保健食品实际上也不可能出现什么问题,就算可能出现问题,各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有关经营者的例行检查等方式予以解决,因而完全没有必要设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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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食药监管部门这一举措目的何在?
周泽:有业内人士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目的在于部门揽权,谋取利益。据了解,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为每证200元,而药监局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强制执行的从内容到形式完全一样的《卫生许可证》,收费却远远高于卫生部门。以广州地区为例,在药监局办理卫生许可证综合成本最低为每证1000多元,而且每年审核一次、四年换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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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面实施,总的办证金额大概是多少?
周泽:如果按照卫生部已经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药监局批准的3000多个保健食品,全国有不下6000个保健食品,按照1个销售终端销售3个保健食品来推算,办证费用在2万亿元以上,如果剔除各种因素,也在千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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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部门的这一行为有何后果?
周泽: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由于几乎所有销售保健食品的零售商都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应保健食品在各销售终端都面临着被禁售和下架处理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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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什么影响?
周泽:媒体上出现“便利店禁售‘红牛‘金嗓子”这样的标题,看到这样的报道,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必然会认为这些保健食品出了问题,这对相应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