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县”还是“市管县”?
2007-05-30卓勇良
卓勇良
"市领导县"的体制,在长三角地区,实践表明是一种不利于要素优化配置、不利于城市化进程、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体制。
省直接管县的财政体制是浙江的长期实践,但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实际。随着杭州湾大桥的贯通,长三角一体化的加强,要素配置的进一步优化提升,迫切需要深化省县间的治理结构改革。
我国自1983年以来,开始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但浙江省则仍然坚持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其实这一体制在浙江省最早可以追溯到1953年。当时根据中央取消大区一级财政、增设市(县)一级财政的决定,浙江省普遍建立了市、县一级财政。在一些省区把原本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先后改成"地(市)管县"财政体制的情况下,浙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除了"文革"后期的几年外,一直坚持"省管县"的财政体制。
浙江省能够实行这样的独特的体制,是与其具有较好的客观条件分不开的。一是所辖的县较少。1980年,浙江只有66个县,大致只是一些省份的1/2至1/3,因此在省直接对县情况下,管理跨度相对较小。二是面积较小。全省80%的县位于以杭州为中心200余公里的半径内,即使在交通条件较差的30多年前,多数县也是在半天路程之内,实施省直接对县领导的行政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地级市实力较弱。上个世纪80年代浙江仅7个地级市,国民收入合计仅占全省23.5%,所以省直接对县不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地级市的发展。
浙江省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表明,实施"省管县"体制具有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多方面的积极意义。由于减少了中间层次,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提高县市自主权,增强县级经济活力,目前在全国百强县中,浙江省占有30个。在改革上形成了"虚省实市"的利益格局,有利于优化市场经济竞争格局。在浙江,省级的直接利益较少,市和县处于同一竞争层面,因此与其他省份相比,形成了一种单一竞争主体局面,避免了多层次行政干预对于市场竞争关系的扭曲。在行政上弱化了市对县的领导,有利于全省统筹发展。浙江的县市在事实上亲省而远市,同时市在经济活动上也把县作为平等的伙伴关系,大大提高了全省的市场化水平和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目前,浙江县级经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或者说是出现了两极化趋势。一种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区经济占有较大比重,这些县市与传统意义上的县已有了本质区别。这些县的数量大致占全省的二分之一,GDP则占全省的四分之三。
另一种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第一产业比重相对较高,多数位于山区,工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生态环境较好,与传统意义上的县没有太大区别。这些县数量占全省的二分之一,GDP占占全省的四分之一。
"市领导县"的体制,在长三角地区,实践表明是一种不利于要素优化配置、不利于城市化进程、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体制。市和县都是竞争主体,在当前互相具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情况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扭曲了竞争关系。如义乌市与其上级金华市就存在着一些比较微妙的关系,实力较强的义乌市出于尊重上下级关系,不便过于直言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问题。有鉴于此,浙江省自1992年以来,四次出台强县扩权政策,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显然,目前迫切需要深化实施省直接管辖县市的体制。这一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先是扩大设区市的市域范围,把一部分毗邻县市并为这些市的区,使其具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然后,就是把没有并入设区市的那些县市,实行由省直接管辖的体制,并在法律上与设区市具有同等地位。由于这一改革较少涉及具体的利益调整,是一项成本较少,收效较大的改革。
与此同时,也可以考虑较大市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宁波已在事实上实行了"市领导县"体制,建议杭州也实行这一体制。同时还可以在不改变财政体制情况下,统一把市所管辖的市改为区。这样,长三角的39个县级市与22个县,将真正成为较少不合理的行政羁绊、高度自主竞争、具有更强活力的发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