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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寻找边界?

2007-05-30

南风窗 2007年1期
关键词:界限群体性阶层

赵 义

在2007年开始的时候,为什么提出寻找边界?相对于各种改革话语,寻找边界为什么也是一个有生命力的概念,并且不仅仅是“新瓶装旧酒”?

所谓边界,最直观的感觉就是界限。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各种界限逐渐出现的历史,比如政府干预领域和市场调节领域的界限,私人自由和公共道德的界限,家族伦理和政治伦理的界限,政党运作与政体运作的界限等等。这些界限的出现,都充分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是一个民族新的价值观形成的开始,是堪与美国梦相匹敌的中国梦逐渐形成的前奏。

但所有这些具体的分野,为什么到今天没有带来“有机性团结”逐步加深,反而社会分裂不断加大?所以,寻找边界首先不是去寻找这些分野的特色模式,而是现在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所谓寻找边界,就是试图去解释致命问题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通过寻找,最终回答我们是谁,也就是确立或进一步确立民族价值观。综观大国崛起的历史,无不都经历类似历程。比如没有“封建主义”传统的美国的奴隶制问题,近代德国崛起前的小邦林立,中央权威缺位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道路的拨乱反正等。

在党政全力推动(除了个别时期)经济建设中心近30年之后,中国的共同体建设的边界问题是如何出现的?

阶层的角度

如果从社会阶层这个角度看,那么,人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不同阶层的地位的变化纷繁复杂。改革之初,原先的部分边缘人群,成长为后来的经济精英。城市改革展开之前,农民阶层是得利者,后来三农问题慢慢显现。在长期推动建设的过程中,官员阶层曾经相当一段时间承受与社会落差日益加大的困境。以至于今天有学者说:“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

到今天,阶层的分野日益明显。新的阶层逐渐成形,比如中产阶级,城市贫民阶层。不同力量的阶层在占有资源上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占有资源相对多者,似乎都有魔咒附在身上。民营企业家阶层逐渐壮大,但原罪问题一直萦绕不去。挤破门槛的公务员招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阶层已经扭转了以往的不利境地。官员数量的庞大,升迁机会的稀薄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缺位,都使官员阶层的价值实现被扭曲。腐败的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要讨论是不是大赦的地步。这使得任何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比如收入达到社会中等收入水平),都遭受社会的质疑。城市中产阶级虽然被赋予社会稳定器的高大期待,但其对更下阶层的政治态度还面临许多考验,比如在资源分配上,能忍受多大程度的“城市反哺农村”?在政治权利上,能否接受外来人口与其同样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

占有资源相对较少者,其接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时候,同样也面临着正义原则的拷问。比如说两个反哺下的新农村建设,财政预算还没有真正去安排,过度保护,形成刚性利益的担忧之声音就不绝于耳,虽然这个民族对剪刀差的历史仍然没有完整解答。城市贫民阶层自然也有很多并不倾向于将个人的机遇归于先赋性因素。

最危险的一种情况是,一个阶层靠排斥其他阶层,挤占其他阶层的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和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官员阶层通过过度市场化改革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绩,罔顾民生,房地产开发商压制业主的自治权利,企业家靠挤压人力资本来谋求利润。

有些对掌握资源较少者的照顾,实际上是国家主导下的对其他阶层资源的挤占。虽然有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由于没有透明的政治议程,也会埋下阶层之间裂痕的种子。这当然不是主流情况。

2006年的努力

和谐社会理论的成型标志着阶层之间缓和关系的政治努力的开始。我们发现,执政者的大的动作大概包括,推行新农村建设;推动国企向国家分红,补充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治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

同时,新华社发表的一篇社论承认:“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今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专门加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内容。这是改革开放后执政党首次将处理群体性事件写进中央决议。2006年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一项就是“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群体性事件,是中国政治语境下的特别词汇。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些领域,一般来说都属于资源挤占比较严重的性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也是掌握资源较少的群体。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恰恰说明没有更好途径下,掌握资源较少者冲击日益固化的资源占用格局势必采取激烈方式。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一个主流的乐观的声音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涉及经济利益,所以相对来说处理起来并不极端困难。也有人从中看到了正义规则的生成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那么将是各个阶层受益。因为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共同体成长中的一个阶段。即使在共同体成长比较成熟的国家,掌握资源较少者通常也是通过“社会运动”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谋求自己资源的。

从政治上说,2006年,执政者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打击分利式的官商利益输送,一方面对群体性事件从严掌控,特别是在法律上作着积极的准备。执政党期望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化解日益严重的阶层之间的分裂,来获得战略机遇期的稳定。

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权体系化解利益冲突还是属于“国家建设”(state-making)范畴。这种思路最终关心的还是政权体系的效率,正规化程度等。这方面并非不可为。现代社会自然应该有一套发达周密的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机制。但就政治家是承担民族使命意义上而言,远不能局限于此。它必须对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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