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决心,法治靠什么
2007-05-30熊培云
熊培云
郑筱萸倒掉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受贿高官判处死刑,历来较为罕见,在当前中国死刑日渐收紧的情况下,本案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揣测。主流的解读是:这一死刑判决“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反映了党中央反腐的力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
然而,政府的决心并不等同于法的意志,更不能替代法律实施正义。如果论定郑筱萸被判死刑体现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那么,人们有权利质疑:倘若无此决心,判决结果会不会完全是另一回扣对贪官实施的死刑判决究竟遵循着怎样的一种标准,是突如其来的决心,还是持之以恒的法治?
郑筱萸该不该判死刑姑且不论。在这里,我们宁愿相信从一个贪官的死刑判决中读出“反腐败的决心”,是对时势的一种误读,而不是事实本身。显而易见,“不杀不足以表决心”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样,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扭曲。在中国努力追求法治文明的路途,法庭宣判究竟是为了兑现政府的决心,还是法的意志,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后者。
决心可能干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法官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审判过程中,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对照犯罪事实,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判处重罪者死刑。进一步说,从严格的司法程序这一角度来说,贪官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其所依照的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犯罪细节,而不是政府是否有决心;其所体现的是法的意志,而不是决策者的意志。
决心是靠不住的,决心里有太多不确定的气息。一个作奸犯科者被判死刑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落实了法治精神,而不是上级部门的决心。法院可以择时开庭,然而法律永远没有打瞌睡的时间。真正崇尚法治的国家,更不会通过法律以外的决心与手段来唤醒法的尊严。
以“决心”来标榜反腐败,既不是一件有希望的事情,事实上在逻辑上也不能过关。反腐败之于一国政治本是一种常态,任何国家都应该将反腐败当作日常要务来处理,需要通过“决心”来解决问题,其背后的逻辑只能说明平素并不重视而致积重难返了。
自古以来,统治者们热衷于在广场上公开行刑。一方面,对于围观的潜在的“犯罪者”来说,公开行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还有可能作为献祭替罪羊的仪式出现,如果囚犯是作为世人言之皆杀的“罪犯代表”被押上断头台,那么,在行刑者手起刀落之时,民怨往往也会随着咔嚓之声而烟消云散,至少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缓解。由此不难发现,以国家的名义去杀死一个犯人终究是容易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更是一种只赚不赔的买卖。
事实上,直到今天,即使是从艰难程度而言,人们也不认为处死一个已经束手就擒的贪官需要多大的决心,尤其是在民怨沸腾、只需顺势而为的时候。如果处死贪官只是为了纾解民意,那么,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更像是堵了“民意枪眼”的小概率事件。接下来的悖论是,对于其他贪官来说,这种惩罚不但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变成一个利好的消息。
法律的尊严,体现在它不为一时的偏好所影响;法律的威慑,体现在有贪必究,而不体现在“从严从重”上。
近年来,有关“前腐后继”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关于这一点,本刊跟踪报道过的河南省交通厅三任厅长的腐败案已经做了很好的解释。值得一提的是,几乎在同一时期,湖南、贵州、广西等省区的交通厅长,也因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而纷纷落马……如此局面,自然不是道德教育及案发后的严惩所能有效解决。
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改良制度无疑比判处一个贪官死刑更为关键,更为重要。不定期的下决心总是容易的,对于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真正畏难也真正需要超越的,是如何在牵动许多官员利益的情况下改造盘根错节的旧制度,务求在制度上尽可能防止腐败。
救一制度,救起全社会。人类进步不是通过杀人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停止杀人来实现的;社会公正同样不是通过决策者斩钉截铁的决心所能保障,真正能促进并保障人类幸福与自由的,是建立起一种崇尚秩序文明的制度。我们之所以认为制度建设相较于其他东西更为重要,就在于一个好的制度,必定和法的意志一样,遵循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使人们趋利避害,有章可循。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义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