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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不吐钱责任由谁负等

2007-05-14赵利民等

知识窗 2007年12期
关键词:赌债夫妻感情金某

赵利民等

[案例]2007年2月,李某欲在自动取款机上取2000元钱,但在他按机上提示操作完毕,机子并未像往常一样“吐”出现金,而ATM机上却显示“交易成功”。李某在ATM机旁等了十几分钟,但机子始终不“吐”钱,李某认为钱肯定还在卡里,就转身离开了。过了两天,李某经查询得知,自己的银行卡里少了2000元钱。于是他与银行进行交涉。银行调出的资料表明这笔钱已交易成功;银行又对ATM机进行清机核对,ATM机显示2000元及时扣划,并未多出2000元。李某要求银行调出当天录像,但银行表示监控录像只能看见李某输入密码及取钱的过程,看不到出币口的情况,只要银行记录说明交易成功,银行就认为李某提取了钱。李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退还他2000元钱,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要求吗?

[说法]法院解决纠纷看重的是证据。本案中,李某说自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自动取款机却不“吐”钱,对此,李某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李某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从自动取款机上拿钱。而银行提供的证据却都表明交易成功,因此,从证据方面来说,显然李某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在此案中,李某显然存在过失。当自动取款机显示交易成功而又始终不吐钱时,李某就应意识到其中某个环节肯定出了问题,此时应及时拨打银行的电话,请银行工作人员来解决,而不能擅自离开取款机。李某本来还可以当即在ATM机上查询卡上余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他却于两天后才做这事,显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是赌债还是合法债务

[案例]2007年4月,王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欠款50万元,并有借条为证。借条上清楚写明:陈某因经商需要,向王某借周转金50万元,并约定了归还日期。但陈某辩称,王某从未借钱给他,因陈某经常和王某在一起赌球,50万元债务属于赌债,而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陈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拟借条前后的三段录音记录,上面陈某讲到借款即赌债,王某并未否认。一方有清清楚楚的借条,而另一方也有录音为证,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说法]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欠款真是赌债,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这50万元是不是赌债。王某手上有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且写明了是经商的周转金,是不是这个证据就足够了呢?如果陈某不反驳,这个证据是够了,现在陈某提出了不同意见,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下面几个事实显然是对王某不利的:(1)借条上写的是经商的周转金,但王某不知道陈某的经商项目,也不能证明他在经商;(2)王某提供不出50万元资金的来源,也找不到银行取款记录,一个普通人在手中留有50万元现金备用却无法说出来源,这有悖常理;(3)在录音中,陈某几次提到欠的是赌债,而王某无一反驳,同样有悖常理。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陈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这50万元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丈夫伪造学历骗婚,妻子起诉离婚能否获支持

□朱炳辉

[案例]金某大专毕业,想找一位学历相当的丈夫。2006年10月,金某经婚介认识自称某大学本科毕业的王某。他们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后于2007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4月金某发现王某只不过是高中肄业,本科学历证是从制假证贩者手里买来的。7月15日,金某以王某伪造学历欺骗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说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又作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补充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情形。

金某因王某学历造假产生自认为找到学历相当的伴侣之错觉,和王某认识仅四个月就办理结婚登记,属草率成婚,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较好建立夫妻感情,且王某学历造假致其不堪与王某同居。这些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之规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应认定,王某与金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伪造学历骗取婚姻,金某据此提出离婚,应当获得支持。

“分手赔偿金”是否受法律保护

□周伟平

[案例]黄小姐于今年5月和前男友分手,当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规定,对方给予黄小姐6万元,分两期执行:第一期先付1.5万元,对方已按要求于5月执行;第二期从6月开始每月付1万,到10月执行完毕。但第二期对方一直未执行,并不断逃避。协议中有要求:如不按时付款违约,另外补偿6万元。

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黄小姐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本质上也是属于身份关系,因此双方协议确定恋爱关系或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的,该协议中相关的内容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所谓的“分手赔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过,虽然黄小姐与前男友之间的男女关系作为身份关系没有约束力,但对分手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内容以及财产关系则不属于身份关系的范围,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是可以认为有效的。因此,黄小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金额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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