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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的破解之路

2007-05-14杨东平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6期
关键词:择校热公办收费

杨东平

让公办教育创收营利以发展教育,其代价是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公平,异化了学校的教育价值和功能

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令人看不懂的乱象,中小学的“择校热”就是其一。高昂的择校费、炽烈的择校大战已经成为教育的常规,每到招生季节,家长便如热锅上的蚂蚁,怀揣重金四处钻营,只怕有钱送不出去,而且看上去完全是心甘情愿的。

最近,广东省的“两会”上,终于有代表向“择校费”宣战了。人们意识到这是一个说不清、道不白的收费“黑洞”。据估算,广州市14所示范性高中2006年共招收择校生1000多人,择校费标准为4万元/人,则年收择校费4000多万元。但是,并非名校才有择校生。按广东两会代表的计算,以所有高中最低择校生15%的比例,择校费平均为2万元/人,广州市年招收9000名择校生,则每年是1.8亿元。但是,又并非只有高中才有择校生,据《深圳晚报》报道,许多质量较好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在收取一次性交付的高额“捐资助学费”,比例一般控制为10%~30%,缴费标准大致为省级小学4万元、市级3万元,区级2万元,那么每年收缴的数额会是多少个亿呢?

中小学乱收费一直是投诉最多、有关部门连年查处的大事;但高中收取择校费是符合规定的,对其的检查主要是“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育本来是完全的公益事业,无任何收取择校费的理由。但是,人家收取的是家长自愿送给学校的“捐资助学费”,因此就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了。

人们首先质疑的是,这样一笔巨额款项几乎是没有监管的,没有公示,没有审计,对其使用的办法各地不一,基本的做法是返还学校40%~50%,其余用于改造薄弱学校。但是,为什么这么多年下来薄弱学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还有些地方将一定比例的择校费上缴地方财政,公然违反义务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公益性,将公办教育视为财政创收的财源,岂不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利用紧缺的入学机会设租、寻租,用金钱交换学额,将公办教育变为营利性的活动,是“教育产业化”的基本逻辑。值得认识的是它如何从一种偷偷摸摸的、小规模的私下行为逐渐合法化,变成一种正式制度的。它有两个政策源头,一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公办中小学“转制”的改革,于是出现了“名校办民校”之风,大批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摇身一变成为高收费的“假民办”;二是2000年国家确立高中择校生收费制度,用“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加以规范,从而将高中阶段择校收费合法化。

这一政策打破了以学习能力为评价的分数面前的平等,使得用金钱交换学额的“钱学交易”成为正式制度,从而极大地激化了择校热。不仅重点学校、转制学校,许多普通学校也设置了各种“寻租”的条件和门槛,教育高收费、乱收费的风气由是大开。

必须认识,“教育产业化”的背景和前提,是政府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各地实行公办学校转制的初衷,也都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无力满足扩大初中、高中教育和改善薄弱学校的需求。然而,让公办教育创收营利以发展教育,其代价是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公平,异化了学校的教育价值和功能。因此,从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已经叫停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制学校”制度,加以清理和整顿。

对取消高中择校费制度,已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民意基础;却呈骑虎难下之势。关键是已经形成了对这一制度的“路径依赖”。巨额的教育负债,那么多糜费上亿元建造的豪华校园,都靠收取择校费偿还;这一制度一旦取消,将导致资金链中断,不仅那些高成本的豪华学校难以为继,各地的巨额教育借贷也将成为坏账烂账。这一事实彰显了“教育产业化”政策内在的“恶意程序”:教育责任转嫁给老百姓,用学生家长的钱扩大学校差距,营造奢华、浪费的教育,刺激择校热;最后,用高额负债“绑架”政府不得不维持这一不可持续的政策。

破解这一局面的根本之道,当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足额提供义务教育经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缓并逐渐消除择校热。至少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这样的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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