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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官也不能悖法

2007-05-14司马心

杂文选刊 2007年11期
关键词:魄力县委书记清洁工

司马心

经年以来,政坛之上,一颗“明星”熠熠生辉。舆论之间,多颂其胆识,令人神往。笔者对于这位好官,也是心向往之。然而近日以来,重读一些报刊的称颂,却觉得其行之事,屡有与法不合,而称颂的文章,则更是其谬大矣,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一番,因为显而易见,这些事例的臧否,已经远超过对于一名官员的评论:

事例一:该官员上任县委书记当夜出巡,竟四次踩在大便上,于是责令该县五千名机关干部“下去”当清洁工,不到两周,果然改观。这是媒体大力称颂其“魄力非凡”的第一例。其实这种“魄力”,恐怕与法相悖,一个县委书记,无权责令一县机关干部从事体力劳动,而公务员也没有当清洁工的法定义务,他们有的是组织公共服务以改善公共卫生的责任,并不是自己去扫大街。这不是号召学雷锋,而是书记一令之下的强制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职权,也侵犯了五千名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事例二:该官员在某县委书记任上,曾在县电视台开办专栏,屏幕之上,悬一蓝布,上书“沉重忏悔,××县百名可教育对象自我亮相”,凡有违法,便要“亮相”。显而易见,此举有悖宪法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侮辱公民的做法,居然被某些媒体推广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招”。

事例三:该官员任上,凡迟到、缺席会议者,都令到纪委交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据说“会风”很快就好了起来,受到媒体追捧。其实这一“举措”,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党委也好、纪委也罢,有什么权力可以罚款呢?

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不少党政官员,对于法的观念淡漠。且不说坏官墨吏,动辄违法犯法,便是如斯好官,也不知不觉地会悖法而行,还觉得“有魄力”得很。某地救灾不力,书记“现场拍板”,罢了镇长的官;某地招商不行,政府一个命令,各个机关都要分摊指标,连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未能幸免,这样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全不顾于法是否相符。我们有些干部,至今追求那种“一个号令下去,改变一切”的“境界”,以为这就是“政令畅通”,更不顾法有定规、律有制肘。其实好官的违法,其负面影响往往比坏官犯法还要厉害。因为是“为了发展”,因为是“为民做主”,它的所谓“导向作用”,常常更难以识别而更容易受到追捧和仿效。

我们不少媒体,更是缺少法制观念。一事当前,就要追求它的“爆炸性”,似乎如果讲一点清醒的法律意识,就失之于“麻木”。多年以来,不少媒体一边刊登法律法规,一边宣扬悖法的“观念”,大至宪法原则,小至法律常识,无不在它们的炒作中被改变被曲解。我们有媒体,将人大代表的质询,做出“进言”的标题,又把政府官员的旁听,称之为“纳谏”,这就完全曲解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我们有报刊,将受助的公民向政府机关跪地献旗的照片放大一版、传为美谈,进而将受谢的官员誉为“青天”,将跪献的公民称为“赤子”,这就完全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位置。凡此种种,都在一片表扬声中,改换了国家的性质和宪法的原则,至于对具体法律条规的曲解,就更是屡见不鲜了。

话又说回来,本文所述的官员,确实属于好官。他的前述行状,也许属于瑜瑕共现,或属于人们喜欢说的“瑕不掩瑜”,总体上还是好官。但需要重复的是,惟因是宣传好官,所以更应守法,否则榜样的作用无穷,更容易造成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关于这一点,在前番对于这位“明星”的争论中,不是已有有识之士看到了吗?

【原载2007年4月17日《新民晚报·夜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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