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问题探讨
2006-12-29杨越平
会计之友 2006年31期
【摘要】笔者认为,应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改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以更好地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合伙制形式的事务所比例太小。据统计,2002年北京共有228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22家为合伙制,比例不到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的统计是,截至2002年5月,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300多家,仅13%实行了合伙制。其中,全国2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10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和78家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全部实行有限责任制。即便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也多是因为达不到有限责任公司5名注册会计师和3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不得已而为之。同时,从近几年我国的实践来看,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采用合伙制,而从主管部门脱钩改制而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制。
二、推行合伙制改革的原因
(一)推行合伙制的原因
从国外事务所的发展历史来看,在以诚信立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中,合伙制是一种市场筛选的结果。发展合伙制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自律,从根本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合伙制下的巨额赔偿,可以有效地激励市场中各种可能的制衡力量来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合伙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与有限责任制相比,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优势:
1.合伙制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由于在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征,可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合伙制可以有效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因此,如果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由企业暗中收购获得,严重损害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相反,合伙制事务所则不同,如果某个合伙人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就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能进行,因此合伙制可以让审计的独立性又多了一层保证。
3.合伙制可有效地制约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本身就存在各种可能的制衡力量。市场中的各种可能制衡力量可以来自受害者,也可以来自市场中的任何利益相关者。在制度安排上,必须使受害者或相关利益者可以利用制度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惩戒违规者。
(二)阻碍合伙制推行的原因
1.在法律地位上,我国专业服务在法律上强调的一直是“组织机能”,而不是“个人技能”,不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律师法》都明确体现出对“事务所”的重视,而不是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的重视。而合伙制形式的优势则在于其自主管理、灵活、不受法律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以个人技能为基础的专业人士的需要,但是,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