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大考核下级人大是一种“错位”的考核
2006-12-29杨焕然
人大研究 2006年7期
如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在一些地方每到年终岁尾,上级便会对下级进行绩效考核。那么,上级人大真的能对下级人大进行考核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法律规定来看,不同层级的国家权力机关都是通过民主选举的程序而产生的。其中,县、乡两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则是由下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相对独立、平等的关系,没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如果说要对人大进行考核,那么根据“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的条件下,只有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选民才有资格和权力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进行评判;属间接选举的,也只有下一级人大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而不是相反。民主政治本应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即“下”监督“上”、“民”监督“官”,换句话说,应该是人民群众这一权力主体监督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而不是国家机关对权力授予者进行监督。
由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政绩”进行考核,是人大工作行政化的表现,它一是会造成某一层级(最高层级)的权力机关因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而失去监督;二是不利于权力机关“眼睛向下”转变工作作风,可能导致权力机关只对上负责、而不对权力主体负责。
上级人大考核下级人大,其本意固然是为了促进下级人大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加强对各级人大的监督,无捷径可走,只有正本清源,将对人大工作进行评判的权力回归权力主体即选民,还民主政治的本意,保障选民参与政治、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才是最有效的途径。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