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为啥无“常委”
2006-12-29缪士鼎
人大研究 2006年8期
常委,即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之简称。对于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在有些领导人讲话、机关文件、新闻媒体中,亦时有套用党的“常委”称谓的。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在表述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状况时称:他们有“全国人大常委50人”、“省级人大常委462人”。其实,人大常务委员会并无“常委”之职。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与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在“职称”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这是因为:
其一,职权内涵不同。从整体讲,“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也就是说,党的常委会,可以“常务”全委会的职责。人大常务委员会则不同,1982年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原来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权力交由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此规定,旨在便于经常性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而不在于代行人大闭会期间的全部职权。也就是说,人大常务委员会,除行使法定职权外,无权行使选举产生它的代表大会的其他任何职权。从个体讲,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不仅参与集体行使权力,而且每个“常委”都有权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政策、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决策落到实处。人大常务委员会则“权在集体”不在个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主要在于为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个人无权决定处置具体问题。
其二,行权方式不同。党的常务委员会的行权方式是集体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行权方法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委会议或常委个人处置解决问题。人大常务委员会属社会主义的代议机关,实行的是“委员会制”。它行使权力,必须通过会议的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离开会议和程序,就无法决定任何问题。它没有会外之权,除了表决外,没有个人处置之权,包括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者在内,均无权在会外擅自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可见,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于产生它的代表大会的职权无“常务”之责,其成员也无“常委”之权,故人大常务委员会只有委员等组成人员。概念是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党的常务委员会“常委”与人大的常务委员会“委员”,绝非仅是称谓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两种权力特性和活动方式不同。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