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驻会委员”履职现状的反思与进言
2006-12-29王安泽
人大研究 2006年8期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地方人大“非驻会委员”的履职情况倍加关注,尤其2005年春媒体报道: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接受高明伦教授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率问题作出“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罚款1000元”的规定之后,有的“非驻会委员”不履职问题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
一阵热评之后,若对非驻会委员“辞职”、“缺会”及不主动履职现状加以反思,笔者认为对这一相关问题的机制设置、操作程序明显存在不足。
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存在缺陷
虽然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副主任、委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但在操作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相当程度上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内部圈定的,不是一般代表想干就能干上、能干就能干上的。这里不是说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不能推荐“委员”候选人,而是说有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往往过多考虑了候选人的组成结构和代表性,考虑了即将从党政部门退下来干部的安排问题,将“委员”这种职务当作政治荣誉照顾给了某些人,而忽视了其本人是否有担任“委员”的迫切要求、任职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强烈参政热情等内在原动力。我们从高明伦教授的辞职请求理由“我既没有相关知识,也没有相关经验,难以产生负责任的意见和投下负责任的一票”中,就能看到我们工作中的缺陷。
二是“非驻会委员”的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难以兼顾
我国现阶段非驻会委员实行的是“兼职制”,一般来说,这些“委员”都是某行业的领军人物,平时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高明伦教授不仅承担繁忙的科研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任务,而且还担负着指导12名博士生和50名硕士生的教学任务,他哪有时间参加人大各类会议,哪有精力考虑人大工作呢?再如,媒体报道“浦江县人大常委会中有6名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有个别委员到会率仅三分之一。”初看让人吃惊,若换位思考,就会觉得正常,因为这些企业负责人多是社会上的“红人”,事业上的能人,工作上的忙人,他们关注的是企业的管理、发展,因为企业的兴衰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决定着他们的命运,他们怎可能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到人大工作上呢?由此可见,委员工作与繁忙的本职工作之间、委员履职的无偿性与委员自身利益之间、委员工作的弹性与自身工作的刚性之间存在矛盾,难以兼顾,若要求他们抛下本职工作,实在有些强人所难!
三是人大系统缺少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下级之间,只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一般说来很少像党委、政府那样,采用表彰、奖励等措施激励本系统的干部职工努力工作,人大很少表彰、奖励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党委也很少表彰人大系统的干部,仅从2005年媒体刊发的2977名入选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单看,人大系统仅有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处长郭金凤一人。难怪人们平时议论“进了人大门,表彰、奖励不可能”。长此以往,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人大工作弹性大,干好干差一个样。再加上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岗位的特殊性,使有些人到人大后,感到工作无处下手,个人能力难以发挥,个人价值难以实现,产生了失落感。
非驻会委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在常委会会议上,非驻会委员与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一样,享有同等发言权和一票表决权。那么,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专职化”尚未实现的今天,怎样才能改变非驻会委员难以令人满意的履职现状呢?笔者建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非驻会委员履职提供服务。一要与非驻会委员加强联系,以人大事业激励人。在任期内,努力做到:政治上关心他们,不让其成为编外人;工作上重用他们,不让其成为外行人;思想上亲近他们,不让其成为局外人。安排他们多参与常委会的各项活动,让其认识到自己是担负着神圣职责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激发每位成员履职的主动性。二要健全日常工作通报制度,以热心服务感化人。在任期内,力争让非驻会委员获得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每次会前选定议题应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每次调研活动应主动安排他们参与,每次审议前应协助他们做好发言准备,会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他们反馈。要尽力拓宽知情渠道,为其提供同样的履职平台和全方位的服务,让其感到人大工作有干头、有奔头,只要做出贡献同样会得到社会认可,同样会有成就感,从而调动每位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三要细化常委会工作内容,以工作创新凝聚人。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创新人大工作,建立严格的学法制度,树立法律信仰,提高履职能力;逐步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履职作出具体规定;指导做实调研工作,经常沉到基层听民声,深入一线察民情,直接获取审议第一手资料;时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作为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每位组成人员履职的自觉性。四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管理约束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向人代会或代表述职制度,使他们能主动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完善履职情况通报制度,自觉将自己置于本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另外,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支持,建立评先评优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同时视情况对履职差的批评、劝辞甚至罢免,从而让每位组成人员明确履职的法定性。同时,非驻会委员须与时俱进,消除各种思想顾虑,不忘法定职责,增强作为意识,敢于为民说真话,善于为民说实话,乐于为民说心里话,争做名副其实的人民利益代言人。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