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发挥职能作用
2006-12-29岳兆雄
人大研究 2006年8期
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发挥职能作用,具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督促“一府两院”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要督促“一府两院”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具体讲,就是要强化三项措施,促进依法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注意督促有关部门之间的整体联动与协作。在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中,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移送责任要求,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整体合力。二是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要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加大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成本。三是要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从立法层面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还需要较长时间,商业贿赂行为也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而且手段、方法更加隐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经济处罚、法律刑事责任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作者系甘肃省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