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人大选举“人为设限”
2006-12-29李两平
人大研究 2006年12期
所谓人大选举“人为设限”,这里指的是在人代会选举过程中,大会主席团出于某种原因,有意地设置某些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限制措施来制约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以期望使选举结果达到实现“组织意图”目的的行为。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不同级别的人大选举中常有出现,“见怪不怪”。这种看似“善意”,但却有违情理且有悖法律的“人为设限”现象,如果不引起高度注意并切实加以纠正,任其泛滥,势必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克服人大选举“人为设限”现象,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变相限制代表提名权——“不接受代表提名候选人”。一是在选举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正职时,不看法律规定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只看到“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就是不去认识先有一般应差额选举,后才有那个有前提(“如果”)的可以等额选举。因此,简单就“易”避“难”,不管代表有没有提名候选人的意愿,干脆规定“不接受+fcTvH5xxiXqe518I0MJ9w==代表提名候选人”,以“创造”出“等额选举”。二是在选举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副职时,为控制“差额数”而有意限制代表提名,采用不接受代表自由提名,而由主席团指定“差额人选”并指定某个代表团组织代表“联合提名”,以凑合“差额数”,变相地剥夺大多数代表的提名权。
2.“巧”设代表提名障碍——“团长才能领取提名表”。不准代表自由索取“提名表”,规定团长才能领取“提名表”。说到底就是给代表提名制造不便,设置障碍。团长不领表,代表领不到,提名也就提不成。
3.设法制约代表酝酿权——组织代表“参观”,安排领导“蹲团”。一是减少酝酿讨论时间。人代会会期本来就很短,时间十分有限,不让代表好好讨论,却让代表去参观,名曰实地考察,实为有意控制酝酿讨论时间,以免代表聚集时间过长,人多嘴杂,议论过多生出“是非”。二是派遣党委领导到各代表团“蹲团”。名曰倾听代表意见,实是控制酝酿局面。
4.为难代表自由选择权 ——“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有的地方人大在等额选举时,为图省事,挖空心思在“选举办法”和选票上做文章,有意给代表自由选择出难题,“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在众目睽睽之下,谁敢动笔?
人大选举中“人为设限”的现象,侵犯了代表的民主权利,不管何种原因,都是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严格依法办事意识的表现,其代价不低,实属不可取。
人大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职责。人大选举是一种依法的选举,讲程序的选举,而且还是一种允许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的民主选举。人大选举实行差额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只要选举程序合法,其结果既具有法律效力且立即生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限制”它的这种权力,更不应违法地在人大选举中搞 “人为设限”。各方面都应理性对待人大选举,尊重人大选举的结果,这是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应有之义。要求贯彻“组织意图”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做法应当是合法的。要善于做好代表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组织的主张和意图,以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而不应以简单粗暴的高压手段搞强制命令,甚至不惜侵犯代表合法权利去搞“人为设限”。既要重视“组织意图”,又要尊重代表意志,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
(作者单位:广东省阳山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