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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公积金之“公”

2006-12-29辛国强

人民论坛 2006年23期

  
  住房商品化后,房子成了必须用真金白银来购买的东西。住房公积金为社会成员购房买房提供了基金支持,减少了住房商品化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风险。不过当这种基金作为社会资源加以分配时,还是隐藏着很多问题。
  问题拷问的首先是公积金之“公”。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制度”或“单位组织”。只要人在单位,且具有相应的身份,基本上都有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但问题恰恰出在这种“单位制度”上。当公积金的分配依赖单位组织这一形式,事实上的不公平就在所难免。既然单位是公积金的分配“场所”,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或垄断性的行业,自然有将公积金的额度抬升、从而变相增加收入分配的便利。另一方面,“单位组织”又对公积金的获得者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限制:即获得者不仅是“本单位”的,而且还要具有本单位的正式身份。这种分配壁垒直接将非单位组织的社会成员排除在外。无法惠及于更广大人口的公积金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社会保障的功能。
  当前社会保障仍然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不过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有效性,对于有限的保障资源的投放,总要遵循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即尽可能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住房公积金所隐藏的分配问题,却宣告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公积金分配问题的根源,是一个制度性根源,一言以蔽之,就是“单位组织”作为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基本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单位组织成为个人获取社会资源的基本场所。
  个人与单位的“依附关系”是中国社会体制根深蒂固的传统。在个人与单位的依赖结构中,个人总是要通过单位组织来获取对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改革不仅没有消除这种依附结构,反而由于改革本身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加深了这种利益依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收入几乎是工作单位给予单位成员惟一的资源。但在中国城市的单位组织中,个人对单位资源的占有和由此而产生的依赖,却不仅仅局限于收入,甚至有时收入并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单位所能提供的其他资源和抗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社会资源通过单位组织分配,不同级别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单位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和能力也并不相同。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个以单位组织为形式的利益集团,并进而造成利益割据。
  根源性的问题必须从其根源入手。就住房公积金而言,打破社会资源的单位分配制度,代之以社会调配与统一调控,推行公积金的社会化,将有助于实现其社会保障的功用。没有体制上的深刻变革,不仅住房公积金,所有的社会保障都恐难体现保障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在既有的分配体制下,各个利益集团对资源的占有已经呈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态势。这种现实带给社会结构的变化,将如同法国社会学家图海纳所比喻的一场马拉松赛:每跑一段,都会有人掉队,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这些被甩出去的人,甚至不再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而是处于社会结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