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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可否拒付医疗费?

2006-12-21李勤古

健康生活 2006年12期
关键词:院方保证书医疗费

李勤古

律师同志:

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万元,已预交20万元,欠费26万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30万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万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强迫所写由拒绝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患方是否可以拒付医疗费?

解答:本案中刘某应当偿还欠款。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院方履行义务,对患者进行了治疗,患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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