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法律语言
2006-05-27王灵芝
自20世纪70代年末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开展以来,大批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科学体系的专著、教材出版面世。如刘愫贞主编的《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宁致远、刘永章的《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许秋荣等人的《法律语言修辞》,余致纯主编的《法律语言学》,潘庆云的《法律语言艺术》,王洁主编的《法律语言学教程》,华尔赓等人的《法律语言概念》,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述》,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姜剑云的《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彭京宜主编的《法律语用教程》等等。在大量法学著作里也都用一定的篇幅论述了法律语言的问题,诸如吴大英、任允正的《比较立法学》,吴大英、刘瀚等人的《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高铭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孕育与诞生的过程》,谷安梁主编的《立法学》等著作。且令人瞩目的是:在20世纪西方学术界浩浩荡荡的“语言学转向”思潮的影响下,国内法律语言学界也开始关注法律语言的研究转向,专家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语言。法律语言与哲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言逻辑学、法律语言修辞学、法律语言语音学、法律语言心理学、法律语言与文化、法律语言方言学、法律语言语义学等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以及法庭语言研究、法庭翻译、专家作证、法律双语和多语研究等法律语言语用研究,开拓了研究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其中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也试从文化角度浅谈中国古代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包括各种表述法律规范的立法语言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语言。从性质上来说,一方面它从属于法律。而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与传统、习惯等文化因素密切相关。埃尔曼认为“法律移植是将某些制度和规范从一种文化移至另一种文化。”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地融会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受民族文化的深层次的影响。法律语言正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载体,因此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构件,是法律文化赖以形成和传承的形式与手段;同时,法律文化又是法律语言存在的背景条件,它无时无刻不对法律语言进行着渗透和控制。另一方面,法律语言又受语言特性的制约。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语言。也可以说法律语言实际上是在行业上、专业上特殊的使用主体、特定的使用范围以及特有的使用效果形成的民族共同语的变体——法律语言这种变体。因此法律语言作为共同语的一种特殊功能变体,就语言本体研究而言,又有语言学自身的制约要素,它本身并不具备完全独立于母语的语言体系。它必须服从于母语、受制于母语。而语言是特定的民族文化形式表达思想的工具,是特定的历史文化产物,语言的文化性是语言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语言学者认为语言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一种主宰人类发展模式和历史背景差异的“看不见的手”。关于语言的文化意义德国哲学家莱布切尼茨曾云:“语言是人类最古老的纪念碑”。因此作为语言范畴里的法律语言受传统的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形成了独特的民族特色的法律语言。从这两方面来说任何一种法律语言都是与社会文化分不开的。中国语境里的古代法律语言与世界其他民族法律语言不尽相同。它是受中国文化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语言,而且这种特色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现代的法律语言。
首先,对中国法律语言产生深远影响的文化因素即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思维模式等文化传统。从古至今中国“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和谐地统一的这种哲学理念,体现到社会制度上就是重整体而轻个体的思想。在以“礼”为纲,讲究自然血亲的宗法社会的中国,君主思想占主导地位,“君君臣臣”,江山社稷即国家,“国”即“君”即“家”。因此国君的圣旨、官方的命令就是国家的法律,个体须无条件服从,形成一种“家国不分”、“礼法并用”、“重义轻利”等义务本位的宗法制模式。这种政令合一的官本位思想使诉讼活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而只能靠“明君”、“青天老爷”——清官廉官的出现,导致法律的伸缩空间很大。因此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法律语言运用上表现出用词简约、表达空泛、指示模糊的倾向,以我国早期一部很有代表性的刑书《吕刑》中的一段为例说明: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货,唯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这段引文句子形式是四字句,之间没有关联词语,仅凭内在语义联系,此种句法称为表达中的意合现象。当然这也是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归纳而轻分析的思维方式分不开的。这种思维方式反映在语言上也是简约、经济。汉语用关键性词语去负载全句的意义,把非关键性词语去掉,而把整句浓缩成四字语来表义。四字句具有短促明快、灵活多变、表现力强、言简意赅、含义丰赡的特点,用在文学语言里使文学形象产生简约、内涵丰富的特点,用在法律语言里不仅使法律表述具有极强的弹性,而且这种严整的四字格还显示出“王命”不可违、法律不可疑的威严来。因此这种表达方式非常普遍地存在古代法律语言里。《吕刑》的四字语对后世法律语言影响极其深远,这种影响不仅在四字格这种句形上,更重要的是这种形式所蕴含的内涵成为后世法律语言运用的一种境界追求。例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在《南齐书日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法律语言必须“至约”,凝炼简明,有以简驭繁的语言运用能力。至今,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法律语言简约、模糊的风格仍影响着现代的法律语言。例如,我国立法以简约为上的传统和立法“宜粗不宜细”基本方针的影响,使我国刑法中出现了一些非逻辑、模糊性的现象。可以说具有准确精炼庄重的规范化要求的现代法律语言,也是精确与模糊矛盾地并存着。与中国法律语言相比,西方文化影响下形成的西方语言大多是曲折语,其特点是严谨,表现为主语与谓语,形容词修饰语与中心语的结合要求一致严格的关系,动词对它所支配的宾语也有特定一致的要求。正是这种形式,使得西方语言在表述严谨、复杂的法律内容的时候得心应手。而中国法律语言在这方面则有些距离。
其次,在谈法律语言问题时,不能不探讨汉字对它的巨大影响。作为汉语最基本单位的汉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法律语言的物质载体。它以音形义兼记的方式存在,是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具有表音和表意功能的文字,表达词义简洁、构词灵活,其字形能引起人们的想象和联想。因此由这种汉字构成的汉语形成了语义意合特质以及模糊表达等规制,合生出“文约而事丰”的文风。这种文风正与上述传统哲学思想形成的文风吻合。
再次,在传统文化影响下产生一批独特的法律词汇和概念术语。中国古代君权至上,君权代表国家的意志,“权”即“法”,从战国李悝著《法经》以来,便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实际上,在国人眼中,“刑法之源本乎礼教”,“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把法视同为刑,“法”即“刑”,“刑”即“法”。中国古代的法治其实就是一种“刑治”。法律是以“禁令、刑罚、命令”形式出现和存在的,所以一种“杀伐”之气时常流露在法律语言中,形成独特的法律词汇和概念术语,而且表现这种“杀伐”的中国法律语言,也总是凸显出一种高昂的“政治热情”:律、令、科、比、五刑、五听、狱、判、囹圄、录囚、八议、城旦、鬼薪、凌迟、车裂、腰斩等概念记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特征。潘庆云认为“汉语法律词汇发展的过程是旧质要素不断消亡和新质要素不断产生的过程,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随着法律制度的演变,法律旧词语如:“昏”“墨”“廷杖”“车裂”“流”等逐渐被淘汰消亡,新的词语逐渐产生,但现代法律语言词库里仍有一些法律词语保留着其旧有的含义和色彩。如:古代多指“狱讼”“讼案”的“狱”,现代法律语言中仍存在,指称“监狱”。
总之,传统文化孕育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古代法律语言。虽然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文化的衍变,我国现代法律语言与古代法律语言相比有了巨大变化,而且我国现代法律语言在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中实现了它的现代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法律语言就和古代法律语言完全断裂。一种传统文化,总是一种现代文化的历史渊源,而现代文化也总是传统文化的历史延伸,法律语言及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历了若干年漫长岁月积累而成的文化成果。研究现代法律语言离不开与传统法律语言及法律文化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还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研究。
(王灵芝,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