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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南洋事件关乎民办教育发展

2006-05-14杨东平李方平

中国新闻周刊 2006年22期
关键词:南洋民办学校财产

杨东平 李方平

妥善处理南洋教育集团的后事,对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民办教育立法,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和破产后的清算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南洋教育集团的发展和衰败,有复杂的原因,集中了我国民办教育的诸多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教训。但当前最紧迫的,是妥善处置善后事宜,依法保护学生家长的利益和南洋教育集团的资产。

如果采取简单化的处置,不恰当地定为刑事犯罪,随意处置南洋资产,将会造成新的动荡,形成新的纠纷和问题,有损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历史理性地认识教育储备金模式

“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创造的一种特殊教育收费形式。当“教育储备金”学校的财政危机显露后,广东省政府积极应对,于2000年2月出台《关于解决广东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因而,虽然广东是“教育储备金”的发源地,但却较好地化解了危机,没有发生如南洋集团这样的恶性事件。

风行十多年的“教育储备金”模式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办教育发展过程出现中的一种摸索,历史已经为它划上了句号。南洋学校事发之后,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卸责,称这是一场“骗局”,公安部门则视“教育储备金”为一种金融犯罪,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的特定环境。

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即便从法律的角度看,收取教育储备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性质也完全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这里,“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单位。而南洋学校对教育储备金的收取对象严格限定于就读南洋学校的学生家长;一旦该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则予以退还“教育储备金”。既非来者不拒,也未约定明确时间和利率,与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存款有严格的区别。

近年来,各地因收取“教育储备金”而倒闭的民办学校屡见不鲜,各地几乎都将其定性为民事案件,对办学单位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甚少,少数的几起也是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起诉。经向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界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资深律师讨教,大家普遍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目前缺乏相关司法解释。

南洋教育集团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模式,下属学校均无人、财、物的调配权,对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的南洋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拘押,追究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罪”,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应当尽快依法改变。

公正公开地处理“南洋”的财产清偿

尽管南洋教育集团的经营失败,但就其资产及负债状况而言,总体上是资产大于负债。如果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全盘清算,各地学生家长所交储备金不仅能够偿还,还会有不少盈余。但是,由于事发之后媒体广泛报道且定性不准,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闻风而动,各行其是,大量拘押人员、查封学校和有关人员财产。由于南洋集团的财产数额巨大,各地查处的积极性很高,使人担心在无人为南洋资产负责、缺乏监督、墙倒众人推的情况下,南洋资产的清算难以公正进行,很容易被权力部门贱买或形成新的经济问题。

鉴于南洋教育集团跨地区的性质,建议由中央部委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督导对南洋教育集团资产进行全盘清算。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和清算机制

民办学校主要靠收取学费维持运行,缺乏正常的贷款、融资渠道,近年来出现各种问题而破产倒闭的不在少数。为此,亟待建立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预警和退出机制,完善学校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办法。

目前,一些省市在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时,根据地方的实践已经做出了一些设计。如浙江省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依法处置剩余资产。民办学校清偿各类债务(含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后的剩余财产,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连本计息返还出资人;返还后剩余部分转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深圳市的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必须协助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资产清算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由评估机关以货币形式计算出学校资产负债总额,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二)由清算组根据投入各方实际投入的金额及相关协议,计算出终止时投入各方应占的份额。”

这些措施和思路值得有关部门在处置南洋教育集团问题时借鉴。

(作者分别为北京理工大学高教研究所教授、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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