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村官”中的新动向
2006-02-27许春华
许春华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俗称“村官选举”)是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直观的表现。然而,由于受到历史因素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制约,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的就是“贿选村官”现象。其主要特点是:
其一,贿选活动日趋组织化。在一些地方的村级换届选举中,个别候选人已经不是“单枪匹马”地暗中拉票,而是组织起或明或暗的专门班子,制订拉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从选前贿赂拉票到选中拉人填票再到现场“监票”,都有专人负责,呈现出有组织的活动特点。2002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10多个村选举村委会主任,一些候选人就雇用帮手,组织人员,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挨家挨户买选票。投票时,又派人现场“监票”。一些收了钱的村民为证明自己讲“信用”,在投票前悄悄将填好的选票给“监票员”看上一眼,以验明“诚信”。
其二,贿选手段日趋物质化。前些年,一些候选人拉票还“羞羞答答”,往往以打电话、送名片、发信件、写条子,或者登门拜访,或者请人打招呼等手段来联络感情,笼络人心。发展到现在,则由“感情投资”演化为“物质投资”,直接请吃送礼,乃至直接派送实物或现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曹某,因两届参加该村村委会主任竞选败北,在2005年2月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志在必得”,便动起了贿选的歪脑筋。他联系了一名老党员,要求其在选举期间出面帮他拉票,为此送给该老党员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和一张50元面值的电话卡。不几天,他又送给村里一李姓党员软壳中华香烟5条,要求李某投他一票;给党员朱某送上内装5000元的一只信封,明确要求其在选举时选他为支部书记。后来的调查还发现,在曹某的自备车内尚备有32400元现金(其中1.5万元已装入三个信封)和15条软壳中华香烟,准备在选举期间分送其他党员,争取选票。当然,曹某因党员和群众的举报最终受到了查处,被当地纪委开除了党籍。
还有直接把钱附在宣传名单上的。去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里有人四处发放印有乔×群、乔×光、贾×宝和乔×强4人名字的名单,与名单一同附上的还有100元人民币。当地纪委获悉后迅速查处,查缴了8000元贿选资金,还对参与贿选的党员乔×群和贾×宝进行党纪处理。此次选举被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宣布无效。
其三,贿选形式日趋公开化或隐蔽化。所谓公开化,是一些地方拉票贿选已由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朋好友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大大方方”的半公开或公开行为。
与日趋公开化相反的是,一些地方的个别候选人或竞选者,为了规避贿选指责,逃避组织查处,贿选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有的以交付“押金”的方式来代替现金的发放,并引入“市场机制”,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双方的行为确定下来。2005年2月,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浦东村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叶某为当选支部书记,与部分党员签订协议交付“押金”。叶某为拉到党员杜某的选票,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当选后给予审批宅基地一间并给一股村建筑队的股份。同时约定,叶付给杜“押金”1万元,如叶兑现承诺,则“押金”退还,反之“押金”由杜没收;如杜选他人,则“罚款”两万元。签订协议时,甚至还叫来了两名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另外,叶某还向同村的其他3名党员承诺,当选后给每人半股村建筑队的股份,并分别向3人支付“押金”各1万元。如此“协议”后,叶某终于如愿以偿,当选了该村支部书记。
其四,贿选耗资日趋巨额化。由于竞选激烈,特别是由于一些私营企业主的参与,在一些地方,“小恩小惠”已经失去吸引力,现金拉票不仅赤裸裸地“明码标价”,而且日益巨额化,从几元、几十元买一张选票,发展到上百元,甚至上千元、数千元“购买”,贿买选票动辄数十、数百万元。山西河津、河北涉县的贿选就是典型。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在2003年4月进行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私营业主王玉峰与上一届村委会主任史明泽为了争夺村主任职位,分别许诺给村民发钱,从一开始许诺给每人100元,一直“涨”到1800元,最终王玉峰赢得选举,给了每位村民1800元钱,共花去了194万元。河北涉县更乐镇上巷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王急义,在2003年12月的一次村民委换届选举中,更是利用村集体资金大肆向村民发钱,以图达到当选目的。他不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村民大会通过,便擅自从会计处拿走银行承兑汇票265万元,又从天津铁厂要回欠款现金95万元,共计360万元,公开向村民许诺,如果投他一票,就可以得到大笔钱款。更猖狂的是,在王急义受到党纪处分的第二天,即正式选举当日,他居然还在选举现场高叫:“因为发钱,昨天给了我一个处分,今天如果选上我,明天我再给每人2000元。就是判我三年徒刑我也干。”
其五,贿选目标日趋低层化。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厚实,村级事务众多,连村民小组长都成了一些人竞争的目标,甚至不惜大肆贿选拉票。前不久,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汉坑二队在选举中,就有人大把花钱购买选票争当小组长。一位村民在向当地媒体报料中称:“我们村在刚刚进行的队长选举中,有人公开花钱向村民买选票。第一轮选举时,这个人向村民开价一张选票100元,第二轮选举则提高到200元,不少人收了钱违心地投了这个人的票,我也收了他200元钱投了他一票。”由于这个人“出手大方”,终于“顺利当选”。
在个别地方,为了竞选村官,还出现了暴力化的苗头。2005年初,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村与后谢村两村合并,原新市场村村委会主任潘某与原后谢村村委会主任盛某为竞选新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发生矛盾。潘某为了当选,竟提供车辆、资金,指使他的外甥杨某纠集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去“教训”盛某。4月15日晚,在盛家门口,杨某不断用言语挑衅盛某,希望发生“冲突”,因对方的忍让,杨某等人没有达到目的。然而,杨某等人在返回途中遇到了盛某之弟,便对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后又持刀、棍等对闻讯赶来的盛某和后谢村民大肆砍打,致使盛某死亡,3人受伤。这种借助暴力企图从肉体上伤残乃至消灭“对手”的倾向,更具危险性,我们必须加以密切的关注。
“贿选村官”“版本”的不断升级警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选举中贿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首先是摧残民主。贿选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影响了民主选举的良好声誉,阻碍了民主选举的发展进程。其次是强奸民意。贿选产生的干部,虽然形式上是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只是少数人或是极个别人意志的反映。如果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是由能力有限、品行不佳甚或贪婪无度的人贿选当上的,无疑是对广大村民意愿的玷污,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都将贻患无穷。第三是动摇信心。如果由贿选而当上的村干部没有切实为村民服务和谋利,那么,人民群众就会对干部产生失望和抱怨,进而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政策产生怀疑,动摇对选举的信心。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毕竟,比起数千年的专制,民主在农村的出现还非常短暂,我们应该允许这项民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或伴生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最终领会到自己手中的一票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并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使他们在决定把票投给谁时会越来越谨慎、越来越负责,并以坚定的立场、坚决的态度,不断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保证选举的民主和公平。还要从党纪政纪和法律上进一步加大惩处贿选的力度,以遏制贿选这一腐败现象。(题图与本文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