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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能否通过诉讼获得保障

2005-10-31

伴侣 2005年19期
关键词:小李损害赔偿婚姻法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小王与其丈夫小李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结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有一子,今年8岁。两人本来都在机关工作,稳稳当当,生活平静。前年,小李想到商海里闯一闯,小王也是全力支持。小李注册一家公司后,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回来很晚,夫妻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少。不久前,小王突然发现小李与公司一秘书小姐打得火热。她简直气疯了,在姐妹和朋友面前不知流了多少眼泪。听说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小王想通过打官司要求小李履行忠实义务。不知这一想法是否可行,急盼回音。

牛波

牛波朋友:

2001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们应当认识到,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主要是一种道德要求;夫妻是否忠实根本上还是人的感情因素在起作用。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的手段,并不能解决全社会所有的矛盾,如对感情问题,即便法院裁决了,也很难执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应当互相忠实”为倡导性条款,该条立法的本意在于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你的朋友小王并不能通过打官司来约束丈夫小李的不忠行为。当然,如果因为重婚或婚外同居等行为导致了离婚,小王可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诉讼后一年内要求小李承担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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