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强制执行裁定应当撤销
2005-04-29金立槟
党政干部学刊 2005年1期
金立槟
[案例简介]
原告甲塑料厂与被告乙鞋业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乙鞋业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申请人甲塑料厂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乙鞋业公司对第三人丙棉麻公司的到期债权43万元。申请人中请执行第三人的主要证据是加盖了乙鞋业公司与丙棉麻公司公章的一份付款委托书。该委托书证明丙棉麻公司应付乙鞋业公司出口退税款23万元。法院执行人员在找丙棉麻公司负责人对付款委托书进行核实时,该负责人立即提出他们公司根本未收到付款委托书,他们公司与乙鞋业公司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委托书上的公章也不是他们公司的。但丙棉麻公司也并未提出委托书及公章鉴定申请。执行人员遂向丙棉麻公司下达了履行通知书。丙棉麻公司在15日内既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某区法院遂裁定强制执行丙棉麻公司。此后,执行人员将丙棉麻公司35万元存款强行划至某区法院,并由申请人甲塑料厂领走。后丙棉麻公司申请公章鉴定,经省公安厅鉴定,做出了付款委托书上丙棉麻公司的公章与同期样本公章不一的结论。丙棉麻公司即向某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裁定,进入执行回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