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贫困群体的政府救助演变
2005-04-29姚建平
理论与现代化 2005年1期
姚建平
摘要:在我国从封建社会起政府就一直承担着对贫困群体救助的主要责任。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政府施政理念和非政府力量的发展状况等方面的不同,政府对贫困群体的救助也存在明显差异。在我国封建社会对贫困群体的救助情况以宋代为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宋代以前,除了官方救助以外,非政府的宗教救助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两宋时期主要是以官府救助为主导;宋代以后,民间慈善组织作为非政府力量,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代以来,我国政府社会救助受到西方理念的影响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前期的国家—单位保障模式下,政府承担了全部救助责任;在后期的国家—社会保障模式下,政府对贫困群体的责任有所降低。
关键词:救助;政府;责任;贫困群体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5)01—00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