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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赢了网上“卖身”第一案

2005-04-29

幸福 2005年13期
关键词:信息港电话信息

老 槐 陈 光

互联网上被“卖身”

杨娜今年36岁,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曾担任郑州市一家艺术学校的美术教师。

离奇的网上“卖身”案发生在两年前。那时,杨娜还在艺术学校教课,因为是独身,工作之余的她喜欢上网查资料、聊天。在杨娜眼中,网络是虚拟的,但又是现实的,因为网络中的人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他们有血有肉。在大多时候,他们表达着自己的真实思想和喜怒哀乐。

杨娜喜欢网络,可她万万想不到,网络一夜之间把她害得好惨。

2003年3月31日零时,杨娜已经休息。一阵电话铃响起,这么晚了,是谁打电话呢?睡眼惺忪的她拿起了话筒。“小姐,你这里都提供什么特殊服务呀,多少钱一晚?”是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你打错了,这是私人电话!”杨娜“啪”地一声挂了电话,一边骂着现代的男人都是神经病,一边倒头继续入睡。可没过10分钟,又一阵电话铃响起,杨娜不耐烦地拿起电话,又是一个男子的电话,该男子自称是专门“找朋友”的,接下来就询问杨娜“晚上可否卖身”。此时的杨娜勃然大怒,几乎要砸烂电话机。

接下来的时间,杨娜睡意全无。可气的是,性骚扰电话不停打进来,许多男人在电话中的言语极端淫秽,不堪入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自家的私人电话,为什么成了“找小姐”的电话?愤怒之余杨娜开始了冷静思考。

百思不得其解后,杨娜通过一个“骚扰电话”得知:这些男人是在“商都信息港”上看到的信息和电话号码。杨娜当即打开电脑,登陆“商都信息港”,在商都BBS“跳蚤市场”通讯产品手机出售一栏中,她看到了四条不堪入目的、内容黄色下流的信息,其内容为:“本人为女性,自愿出售身体,50元一次。有意者请电话联系(杨娜家里电话号码)。联系人:杨小姐。有效期7天,发布人baohuhu(包虎)。

署名“包虎”的网民连续发帖,并且都是以杨娜名义发布的。

杨娜几乎气晕过去。她实在想不透,自己得罪了哪个该死的畜生,竟用如此卑鄙下流的方式侮辱自己。无奈之余,杨娜将电话打给一个在媒体工作的朋友,请他想办法,赶快把帖子删除。朋友立即打电话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信息,并安慰杨娜道:这个网民的手段太恶劣了,一定向律师咨询一下,讨个说法!

天亮后,也就是31日上午,身心疲惫的杨娜找到郑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网后,惊奇地发现那条“卖身”信息仍然存在。从杨娜所说的“家中电话铃不时响起”可以得出:“卖身”信息的点击率相当高,当务之急是立刻停止侵权。于是,律师打电话给商都信息港,要求马上删除信息。

当晚8时,忍无可忍的杨娜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电话通知该网站提供侵权者的信息资料,可令人想不到的是,直到4月1日上午9时,该条信息仍存在。杨娜对网站的这种“缓慢”行为极为不满。虽然此后,“商都信息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信息发布人的相关资料,并删除了上述淫秽信息。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杨娜也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将这个叫“包虎”的家伙揪出来,她很想知道是谁在侮辱、伤害自己。于是,杨娜多次要求“商都信息港”提供信息发布人的真实情况,但均被拒绝。“商都信息港”理由是“网站应该对信息发布者的资料保密”。

“到了这个时候,他们还在为信息发布者的资料保密!”杨娜有种哭天天不应的感觉。

“商都信息港”是河南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称郑州通信公司)办的网站,在郑州乃至河南,点击率都是第一位的。许多网民上网聊天、查找河南的信息,“商都”是首选。

杨娜“网上出售身体”的新闻很快传开,亲朋好友一度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纷纷打电话询问此事,杨娜的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更让她伤心的是,她的不少学生是“小网虫”,一传十,十传百,他们谈论着杨老师的“所作所为”。一些学生甚至在背后议论杨老师“不务正业”、“风流”。

向发帖人和网络讨说法

接到杨娜报案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迅速介入此案。4月1日当天,“商都信息港”向警方提供了发帖人“包虎”的相关历史记录及个人相关资料。在网站的配合下,警方很快就确认了“黄虫”的具体身份。结果一查才知道,犯罪嫌疑人“包虎”竟是杨娜一个网友。

30来岁的“包虎”系河南南阳人,在一家市直机关上班。2003年受单位委托,“包虎”到郑州一所大学进修学习网络信息技术。网络人士一般都有聊天的经历,“包虎”也不例外,课余常常打开自己的笔记本,在网络上指点江山,完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侠级“统帅”。

于是,杨娜和“包虎”在网上认识了,很快成为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杨娜喜欢电脑,但对硬件了解很少,电脑有时发生故障,每次请人修理很是麻烦。自从认识“包虎”后,才发现这位潇洒人士真是个热心肠,不管哪个地方有了毛病,经他稍加指点,电脑马上就好。

2003年3月的一天,杨娜的电脑又出了故障,请教了好几个人,怎么也修不好。无奈之下,她打电话告诉了“包虎”。此前两人一直电话联系,没有见过面。正闲暇无事的“包虎”当即答应上门维修。其实,他想借着“维修”的名义,目睹一下网友的“芳容”。

到家中后,“包虎”发现杨娜身材不高,长得黑瘦,离自己心目中的美女形象相差甚远。胡乱修了一通后,他就回到了学校。希望与现实怎么会相差这么大,“包虎”愤愤不平,经常借网络“撒气”的他决定来个恶作剧——戏弄一下杨娜。于是他就在网上发了“卖身”的帖子,公布了杨娜的私人电话,没想到会引发这么大的震动!

在公安局,“包虎”当即向杨娜认错,但一手酿造的苦果还要自己吃,在受到法院“判一缓一”的法律制裁后,又与杨娜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娜精神损失费15万元。此后,经多方考虑,杨娜放弃对“包虎”的民事诉讼,不再追究他的责任。

接下来,杨娜开始向网络商讨说法。侵权事实发生后,“商都信息港”未及时删除淫秽信息,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此信息在社会上迅速传播,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杨娜找“商都信息港”交涉,但网络商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在此情况下,杨娜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

2003年4月21日,杨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商都信息港”及其主管单位郑州通信公司告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由于“商都信息港”不是独立法人,后经过更正,仅把郑州通信公司列为被告),要求网络商公开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终审判决,终获胜诉

二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调解未果,于2003年7月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郑州通信公司辩称,“商都信息港”不具有侵犯杨娜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错。对网页上出现的黄帖,应是“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一一核实,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且网站在杨娜提出侵权事实和公安机关通知后对淫秽信息进行了删除,网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确定侵权嫌疑人,已尽到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7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娜的诉讼请求。

杨娜不服判决。此时的她为了打官司,已自学不少法律书籍,她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看到,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可自己发现“卖身信息”后,及时通过记者、律师打电话,要求网站删除信息。但一直到4月1日上午9时,网站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才删除了有害信息,网站有明显的过错。

杨娜认为,一审判决采信单方面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并曲解法律本义,于是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驳回了杨娜的上诉,维持原判。

拿着法院的判决,杨娜真想大哭一场,她开始怀疑一切,自己无辜受到如此大的伤害,明明有理为啥会输掉官司?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她感到眼前一片黑暗,她甚至对生活产生了绝望的想法。

但她不甘心,仍然四处奔波讨说法,因长期未到学校上课,她被学校辞退。随后杨娜病倒了。在此情况下,杨娜并没有放弃上网的习惯,依然不停地查阅资料,搜集证据,通过聊天,向网友发泄着自己的“冤情”,寻找着维权之路……

2004年初的一天,心情郁闷的杨娜登陆一家大网站,她发了一个帖子“寻找优秀法律人”,一个网名叫“大高个儿”的人回了帖。“大高个儿”是位法律界人士,他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后,建议杨娜到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

2004年4月21日,省检察院做出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当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8月18日,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

2005年3月15日,省高法终审判决撤销郑州中院的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郑州通信公司向杨娜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商都信息港”上公开赔礼道歉。

“两年了,为了这件事,我的生活秩序全被打乱了!”3月21日,拿到终审判决的杨娜喜极而泣。杨娜说,2005春节期间,她打电话给律师,律师安慰说不要整天想着这件事,世间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但她不相信,她不愿做一只让人不屑一顾的蚂蚁!

拿到判决书杨娜回到家里,平静了一下心绪,开始打电话。她把结果告诉了同事和朋友。一位朋友感慨道:“由于你秋菊式的坚持,把一件大家都不抱多大希望的事给办成功了……”

幸福观点:

沸沸扬扬的网上“卖身”案终于划上句号,但此案给现实生活带来诸多思考。

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信息发布者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网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敏感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网站负有相应监管责任,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并非可以为所欲为,行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息发布人发布侵权有害的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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