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四次修宪对民族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2005-04-29杨临宏刘宁
广西民族研究 2005年2期
杨临宏 刘 宁
[摘要]第四次修宪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确立了一些新的理念和制度,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化的规定以及援引宪法条文最多的基本法,宪法的这些修改必将对其产生影响。本文从“三个代表”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保障人权入宪对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和制度上影响的角度阐述了第四次修宪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宪法理念;政治文明;人权
[作者]杨临宏,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女,云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昆明,650091
[中图分类号]C957;DF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05)02—00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