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本质与股份制利弊探微
2005-04-29张宽政陈跃
张宽政 陈 跃
国企改革已有20多年历史,既取得了伟大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国企改革是一巨大系统工程,继续往前走,反思、探索无疑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试就国企改革的本质和国企股份制问题谈点思考,也算是一种反思。
对国企改革本质的认识
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也有初级本质、二级本质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其多方面的本质。
首先,国企改革是寻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从这个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本质上是寻求更好的国有资产经营方式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经济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有所为,有所不为”又必然要求有进有退。因此,国有经济有步骤地适量退出竞争性领域特别是过度竞争性领域,就是正确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就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原则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其次,国企改革是改革企业制度,需要建立新型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而这种企业制度之所以新,则是在根本上需要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谁负责,由谁任免的问题。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即解决的方式对企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全员承包制”如果是朝着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实现有效监督的方向发展,则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质性进步。而实践中的企业内部层层承包责任制,表面上是建立责任制,实际上则使企业内部关系商品化,从而不利于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此后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即公司化运动,虽然把建立新型企业制度目标明确提出来了,但本质上仍不是对国有企业新型企业制度的探求,而是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途径的探求,也就是在产权问题上的探求,其结果当然是建立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又离理想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相距甚远。
第三,国企改革是国企内部利益关系调整。国有企业都是由一群人构成的,而不是单纯的资产,这决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是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调整,且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干群矛盾在股份制改革中进一步深化,以至演化为大批职工下岗、利益受损而告终。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不论是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方式的选择还是作为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不论是作为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过程还是作为国家、企业、职工(包括企业负责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都是可以有机结合起来的。最好办法是第一步将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企业法人经营,第二步再将国有企业改革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总之,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公共财产,它既是中国人民创造的,也应当是用来为中国人民谋福利的。人民将自己创造的这部分财产交给政府经营管理,政府应当担负起这个经营管理责任。而政府在担负这个责任时,要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制度改革、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调整等问题,综合起来予以考虑。
国企改革为股份制企业应考虑的问题
将股份制经济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批判固然是错误的,前一个时期强调股份制经济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没有错,但是,当股份制经济已经全面推广甚至成为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方向时,就不能不对其全面认识了,就不能不对其负作用予以充分注意和足够重视。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企业是改革国有企业的一条路,但不是惟一的路。国有经济的形式有国有国营、国有民营、国有企业法人经营等,股份制企业也是国有经济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也不一定是最好的形式。单纯从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角度考虑问题,实现国有资产变现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卖国有企业是最好的选择。当然,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不能“一卖了之”,这个办法可谓书生之见。
其次,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国家控股,二是国家参股。国家控股的好处是,仍然保有国家控股企业的国有性质,且可通过发行股票吸纳社会资金,从而增加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来源,解决国家不能给原国有企业增加投资的问题,同时也为维持甚至扩大此类企业的规模,为实现就业岗位保有甚至增加提供了条件。其缺点有:国家作为此类企业的大股东,必须委派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出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并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使国家控股公司与股份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国家控股企业难以避免股份制成为少数人“私有化”的工具,也难保中小股东的合理利益实现;国家控股没有实现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目的,没有实现国家利益直接增长,也没有减轻政府的责任,倒是给政府带来声誉的降低。因为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最终应表现为国有资产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变现,且不发生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要从国家控股企业退出困难,即要继续实行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经营策略存在困难。
国家参股的好处是:是国有资产尽快实现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一条现实道路的第一步。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这种改革,一是可以使此类企业获得来自控股股东的资金支持,二是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但是,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不能一步到位,但为发展民有经济、集体经济提供了条件;此类企业不再保有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资产怎样继续实现退出仍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第三,对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应全面认识。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投资者的责任无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使投资主体增加,而且责任有限。这个责任有限制度具有“一石三鸟”的作用,使社会闲散资金为大资本所利用,从而能够迅速实现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中;使投资风险特别是大资本的投资风险降低;为大资本“掠夺”本企业资产提供了制度基础。当然,股份有限公司制开始产生时,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消极作用会受到双重的限制:中小投资者对购买股票会持谨慎的态度;大股东为使中小股东购买股票也会抑制自己的物质利益欲望。因此,一家股份制企业在其诞生后的初期,往往会使中小投资者比较稳定地实现利益,而这可以看成是大资本实现“掠夺”的伎俩,即最初的“牺牲”或“好处费”是一种“钓鱼的诱饵”,是不得不支付的成本。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固然可用,但并非“灵丹妙药”,也非“洪水猛兽”。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避免个人大股东“掠夺”本企业资产仍然是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推行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将国有股一股独大改革为顾维军那些人一股独大更是必须谨慎。
第四,股份制固然是资本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固然有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面,但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惟一的。一个人只从事一个岗位的工作,一个企业只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股份制固然是集中资源、集中资本即集中财产以适应大生产大建设需要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是如此。社会化大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这也就是所谓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显然,这不仅需要市场经济,而且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与股份制经济相连结的股市固然有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作用,但它毕竟只是资源社会化配置的一种中介,而不是资源、财产社会化运用的惟一形式;它虽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可或缺的,但它毕竟不能单独实现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与股份制经济相联系的股市毕竟是风险很大的市场,这个市场与其说是公民、法人自由投资的场所,倒不如说是投机家的乐园。股票固然有许多人在“玩”,但是,这东西毕竟是有钱人玩的东西。要使股市减少投机,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其负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经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2004年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是最近的一个证据。既然存在市场经济,则企业、个人破产就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尽量防止,特别是尽量防止个人破产却是政府设计经济制度时不能不考虑的。因为我国政府是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是其正确的必然的选择。那么,对于因炒卖股票而破产的普通公民又如何救济呢?
第五,从理论上说,股份制既可以是国有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同时也可以是民有经济的一种形式,它可使任何公民成为“有产者”,即股票持有者,一旦每个公民都持有股票,那当然是“民有恒产”实现。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并切实了解以下事实:中国农村人口现在还是8亿多,城市的工人及家庭人口近3亿;新中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存在近20年了,购买股票的人们固然有数千万,但真正属于工薪阶层的人们占多大比重,他们手中持有的股票又有多少;对国家控股企业而言,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固然是一种选择,让国有股、法人股减少比重,让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固然都是不错的主意,但是,最终结果是什么?最终结果恐怕只能是,少数人即现在的富裕阶层更加富有。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本质如何体现就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