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添乱”
2005-04-29蔡金刚
蔡金刚
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开始经常听到这样的一个词汇“添乱”,当然还有特定的前置词或曰“不要”、“不许”。众所周知,要维护稳定,要集中精力搞建设,不添乱、不干扰大局,这完全是正确的。问题的关键是要完整、准确地理解“不添乱”的内涵,具体分析何谓真正“添乱”,正确区分发表不同意见与“添乱”的界线。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上级官员或有关部门说这话或发布这样的指示,往往是对他或他们对某项工作的决策而向下级或公众发出的警告,因为代表着权力,所以有着居高临下和不容质疑或不准质疑的警告口吻,当然让人感到话语背后的威权。
在一些人眼里,所谓“乱”者是什么?无非就是与上级官员或部门领导不一致的意见和观点而已。在一些官员看来,掌握权力多少就是掌握真理多少,既然如此,他们的意见和决定是当然正确的。对正确的意见和决定当然就不许或者不准发表不同意见,否则就是“添乱”了。
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认真回顾一下历史,会引发许多深思。
当年黄万里先生关于黄河三门峡水电大坝的意见,就是和当时领导的决策不一致的;而马寅初老先生关于节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意见也是与当时领导决策不一致的;彭德怀对大跃进、公共食堂等的看法;更多干部群众关于对人民公社的看法;还有张志新烈士关于对文化大革命的看法等等。在历史上,大到对国家建设,小至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工作决策,我们看到了太多与当时领导人作出的决策相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而历史无情地告诉我们,这些当时看来是给上级领导决策“添乱”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是正确的。而那些没有经过科学的、民主的论证程序,没有真正认真征求过专家和人民大众意见的、凭借着个人的思路或豪情一拍脑袋想当然作出的决策,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证明了才是真正的“乱”。而其中许多“乱命”所造成的恶果,直到现在乃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要我们整个民族长期背负着艰难前行,有些即使是付出巨大的发展代价也难以补偿挽回的。如曾经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时代和历史意义”、“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形势大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的文化大革命,历史的结论恰 是“十年动乱”。权力的占有和真理的掌握是否成正比,历史已经作出了令我们痛心的回答了。
中国共产党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所有的革命实践,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福祉。“权为民所授”,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无论哪一级官员和部门,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授予,所有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没有也不应该有别的。各级党政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主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提出和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正因为如此,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广开群路,充分倾听群众的呼声。
不少人常常有这样的认识,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公民对国家的政务人人可以发表意见,事事需要通过许多部门和民间团体的听证,事事制肘而显得效率不高相比较,我们的优势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没有或者很少考虑不同意见和建议,可正是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我们曾抛弃了科学与民主,组织群众集中力量办了许多“大事”。在政治上搞了诸如“文化大革命”;在经济建设中搞了“大跃进”、在环境建设中搞了“消灭麻雀”、“围湖造田”等等愚蠢的“大”事。这种意识至今还在相当多人头脑中存在。前不久,笔者在一次相当规模的会议上听一位长期驻外的官员在谈到驻在国为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引起民间团体为青蛙要过路而发生争执的故事,这位官员转达国外商人对他表达的话说:“我们不如你们,政府想干什么就干了,没有这许多制肘。”这位官员言下对建高速路还要考虑青蛙过路这样的怪事语带讥讽,对外商的夸奖很是得意,引以为荣。当时许多听者也抚掌大笑,我却为此感到深深的悲哀,为什么,读者应该是明白的。
无庸讳言,我们是个封建传统极为深厚的国家,消除封建专制给我们留下的余毒还任重道远。在许多时候,许多地方,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还在受着封建余毒的影响,过去走过的弯路留给我们的教训实在太惨痛了。在现在和今后的建设事业中,我们不能不百倍地提高警惕,认真下大力气批判和消除这些已经给我们造成了许多巨大破坏、延误了许多发展机会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历史证明,在任何时候,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乃至批评,往往是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少一些失误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事业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该是我们今后长期坚持的方针和政策。
再换个角度来说,众所周知,我们是一个正在向现代民主和法治进步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宪法明文规定着政府的职责和人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的任何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任何一级的公务员提出批评,这种表达的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这个道理来说,那不准发表不同意见和批评的要求就更没有道理了,因为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无论是在一个单位或部门,或是一个地区乃至国家,除了法院经合法程序剥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发表不同意见乃至批评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剥夺的。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素之一。
在我们今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的要求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