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规制模式的选择
2005-04-29徐林萍
日本问题研究 2005年4期
徐林萍
引言
关于公司能否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法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后一种立法模式,其中又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之所以规定公司不能取得自己股份,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会产生一系列的弊害:一是为股东分股东手中取得股份时,削弱对于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基础,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从部分股东手中取得股份时,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三是董事实际操作公司自己股份的回购事宜,会造成股份上涨,在争夺公司控制权时,增加董事的竞争对手的收购成本,致使现在管理屋因缺探测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而独断专行;四是有控制股份、内部交易的危险;五是在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导致公司资产的双重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