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走出“初始期”
2005-04-29白丽
白 丽
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正在走出艰难的“初始阶段”,2005年很可能成为“网上银行发展年”
2005年初,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披露各自网上银行的账户数字。工商银行披露的数据,截至去年11月末,该行已拥有超过1000万户的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和11万余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在线支付交易额累计突破50亿元,成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业内人士称,商业银行成为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的主渠道,表明长期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上支付瓶颈已经被成功突破。
尽管国内网上银行账户的活跃度不高,但是现在已经有约1800万个人用户和60万企业用户,曾经尝试过使用网上银行,却是不争的事实。一项针对我国大中城市就业者的典型调查显示,被调查人群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知晓率已高达90%。
2005年,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正在走出艰难的“初始阶段”,很可能成为“网上银行发展年”。这一方面是由于网上银行客户的飞速增长,另一方面,得益于应用环境的日益成熟。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业务品种的丰富以及应用环境的日益成熟,尤其是对金融界影响巨大的、国内银行界期盼已久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在2005年4月1日的实施和诚信体系的日渐完善,网上银行迎来了真正的大发展阶段。随着这部法律的正式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网上银行有了“身份证”。
尽管发展前景看好,国内很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量尚不足总业务量的1%。而在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已占到银行总业务量的10%左右,预计在2005年,这一数字有可能增加到50%。可以说,国内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潜力巨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网上银行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发展瓶颈
由于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小、终端设备普及程度失衡、客户群体缺乏规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认证中心(CA)体系尚未建成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网上银行大多只能提供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目前尚无一家开展网上存款、贷款、账单收付、跨行转账、非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网上银行成为只是照搬柜面业务的“上网银行”。
中国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缺乏科学的规划,投入高,效益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网上银行是需要投入的,但是中资银行过去投入力度普遍很小。在国外,网上银行的总投入占总体利润的3%,而国内银行能够做到1%就非常不错了。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主要动因是为了争取传统客户,网上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宣传工具和稳定客户的手段。盲目引进与投入,而不是不从“客户导向”上下功夫,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国内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消费者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存在戒心,也是国内网上银行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近两年来,我国有关网上银行安全的事故和危及网上银行安全的隐患频频暴露。
2004年12月7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假的中国银行网站,行标、栏目、新闻、地址,样样齐全。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市民,因登录了这个假网站,卡里的2.5万元莫名其妙地不见了。随后不久,假中国工商银行、假银联、假农业银行的网站相继出现,一时间网上银行安全话题成了网上热议的焦点。之前,在2003年下半年,香港先后发现有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的网站。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初期间,长沙发生国内首例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多名受害人的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账户及密码被盗,造成8万余元损失。网上银行的安全事故频发,一方面与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网上银行本身存在的安全隐忧分不开。
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除了是消费者信心不足之外,银行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都可能成为网上银行发展的壁垒。
网上银行的单一客户制使银行的内部系统必须调整,业务流程的优化成为必然,而在流程优化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面临所有企业信息化时面临的同样问题:企业内部利益的重新调整既得利益者对新变革的抵触都将成为网上银行深入发展的暗礁。
虽然《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的要求也开始规范化。然而,商业银行像过去一样采用技术手段避开监管的行为还会出现,网上银行的监管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需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同时制定国际性标准。
2006年,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中国,网上银行将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重要战场,也是国内网上银行开始迈步前进的第一年。但是网上银行成为人们公认的外资银行优势之一,这种跨越时间、地点的银行业务处理渠道将使得外资银行轻易跨过物理网点限制,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挑战中国银行业。
一些金融界人士认为,人们普遍认为的中国网上银行的软肋——产品单一并不能成为制约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因素。如同今天保险业的发展,这些产品的复制非常简单。只有积累自身资本、培养对市场敏锐的判断力,才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关键所在。
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极易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目前一些国家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大多数国家对设立网络银行都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二、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以及所采用的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等。
三、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此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网络银行的金融监管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等。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无疑为金融、税务、商贸等部门的网上交易带来一定的影响。它会加快资金流与物流的流通,提高各部门的经营效益,同时也对各个相关部门提出新的要求。作为金融业中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网上银行,应以《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起点,加快金融创新,拓展业务范围,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2006年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