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2005-04-29王明成周中举
社会科学研究 2005年6期
王明成 周中举
[摘要]婚约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结果,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性质上为合同。订婚是合格主体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无法律拘束力,因此,对解除婚约应理解为:一是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任何人不因婚约被强制缔结婚姻;二是婚约解除权的行使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可能。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受害者予以损害赔偿,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是可能的。
[关键词]婚约;法律拘束力;同居;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F5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6—009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