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让职工权益不再脆弱
2005-04-29李保民蔡志元
李保民 蔡志元
编者按 在各级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等问题的文件中,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利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但不管怎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保护职工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是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多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国资委:重点审议职工安置
案例一:《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办法》中,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在内部决策程序上,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转让方案报批过程中,要上报职工安置方案;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好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也明确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国资委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起到监督作用,确保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得到公正、妥善的保护。
国资委成立后,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加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受到关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为企业改制过程中维护职工利益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扎扎实实依据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职工安置作为企业改制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企业和社会稳定,是国资委重点审议的内容之一。审议的重点是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转让国有产权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得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安置职工费用从转让价款中扣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业改制,不能执行辅业改制有关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作落实
案例二:2005年是哈尔滨市改革任务最繁重的一年,将有90%的国有企业进入改制程序,与此相关的配套改革也将同步推进。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哈尔滨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门设立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三道屏障”:一是把职工安置问题作为推进改革的首要前提,在改制成本中优先考虑。对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企业职工和被解除劳动关系下岗的职工,要坚决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用国有资产、国有制管公房、国有划拨土地给予经济补偿。二是重点企业改制原则上三年内不准经济性裁员或将裁员控制在最低比例,并把这一点作为与战略投资者谈判的要约条件。同时,要求企业在改制中,要按照相应标准提取改制备付金,用于个别被裁员职工的经济补偿。三是改制企业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得到职工的认同后,方可实施。有力的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企改革是为了发展,是要让广大职工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使改革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下进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载明的内容,也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事实上,不仅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其它一些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文件中,都规定有这样的前置审核程序,以保证职工的基本权益在企业改制中得到有效的保护。由此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进企业改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享受充分审议权
案例三:上海制定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申请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上出让整体产权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否则交易活动不得继续。新办法首次赋予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整体产权出让过程中的“一票否决权”。上海的做法虽然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无疑对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也是企业改制中表达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让程序的规定中,也对转让中涉及标的企业职工权益的事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同时,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无论是企业改制方案,还是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其中涉及职工安置的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现代产权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了劳动、知识、技术、经营管理和资本优化配置的产权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除了认真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应在制度创新上下工夫。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职工持股的途径和方式。有的企业在改制中采取职工持股的方式,但由于企业净资产较大,职工股只占企业全部股权的很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股东的权益往往难以体现,职工股流于形式。要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作为小股东的职工的合法权利,从根本上讲,要建立职工持股同股同权同利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经营者持股方式。推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要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同步进行,特别要合理把握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完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经营者持股方式要慎重实行,持股比例要合理。
中介机构:力在监督
案例四:江苏省镇江市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坚持“两个必须”的原则:即所有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必须进市场,必须实行招标评标、竞价拍卖,从而使国有资产的转让变成“阳光下的交易”。为形成产权公开交易的操作平台,近两年来,镇江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7个政策性文件,涵盖企业改制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全市的国企改革规范操作铺平了道路。同时,镇江还组建了全省第一家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利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实现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近百户国有企业进场公开交易产权。产权交易机构在保护广大职工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规范、监督作用。
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主要措施是要求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将使得原来有可能私下进行的交易变得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便于广大职工知晓和参与,并监督整个交易过程。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一要求有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国企产权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