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资产结构 增强竞争能力
2005-04-29赵新杰
赵新杰
2005年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推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确立了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就其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范。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进入操作阶段。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有效改善商业银行资产和收入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对资本市场发展也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数十年的经营运作实践中,从单一的存贷款为主的金融中介,逐渐通过制度变迁发展为提供存贷款、结算、代理、个人理财、资产托管等数以百计的金融产品的“全功能银行”,充分显示了商业银行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创新发展能力。可以预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整体优势,形成商业银行与基金业的协同发展,实现“范围经济”效应。
具体从操作层面讲,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主要有3点。其一是网络和信誉的优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庞大完善的经营网络,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资金清算系统,再加上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国家信用支持,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投资者中具备了优良的信誉基础,这是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最大的优势所在。
其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一般具有丰富的基金托管和销售经验。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与保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此外,商业银行往往都是基金销售的主渠道。因此,商业银行始终与基金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在基金托管和销售的过程中对基金运作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培育了强大的基金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这种人才和经验的储备将使得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虎添翼。
其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长期运作中形成了较高的技术操作和流动性管理水平。长期以来,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大的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具备优秀的投资管理能力。同时,由于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商业银行也非常擅长流动性管理,而进行流动性管理是投资基金,特别是开放式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前提,基金必须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以应对客户的赎回请求。这样一来,商业银行的特点便与投资基金的内在要求形成了完美的对接。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自身的影响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自身来讲,虽然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和资产管理水平,但是也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以及对商业银行与基金业之间的跨市场风险进行严格的隔离,将成为验证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环。
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促进收入结构调整
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基金销售资格代理基金发行,取得销售手续费收入,二是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取得托管费收入。在基金收入构成中,认购(或申购)费以及赎回费都是一次性收入,托管费则按照基金日净值计算,定期提取。而这两项业务的收入费率相比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差距较大。基金管理业是一项利润丰厚的行业,以积极型股票基金为例,管理费率是托管费率的4~6倍。因此,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将通过基金的营运和管理得到更高的利润,提高非利息收入在收入结构中的比重。
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理财和资产管理水平
投资基金业务实质上是一种以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为特征的代客理财业务。当前,银行业正展开新一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这种产品是在分业经营的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代客理财的客观需要。但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和功能上非常类似于准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中短期的货币市场,并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性的理财产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有助于巩固银行与优质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
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商业银行与之更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等关系,这将对商业银行应对跨市场风险,防范内部的风险传染与外部的风险溢出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一旦由于控制不力而引发内幕交易和道德风险,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誉有所损害,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这一进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只要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跨市场风险完全是可以掌控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具体应做到以下3点:一是严格隔离商业银行与其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业务,经营场地和人员要相互隔离,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二是严格隔离双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要严格进行帐簿分设;三是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禁止或者限制商业银行向其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除投资以外的资金投入或者授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长远看,对金融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由于商业银行的介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连接通道进一步打通,这将促进两个市场的共同发展;其次,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促使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力量迅速增强,市场理念也会有一定调整;第三,会促使基金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增强基金市场的竞争强度。
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增强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支持,无疑将大大提升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力量。同时,商业银行也将通过基金管理业务,将更多的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金,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这也有助于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此外,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也有助于将稳健经营的思想传导至资本市场,重塑资本市场理性投资的理念。
基金市场结构将重新整合
毋庸讳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短期内将对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定的冲击,但在长期将促进基金市场结构重新整合,提升整个市场的竞争强度。
短期内的影响主要在于基金销售方面,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具有相当强大的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再加上商业银行背景的传统优势,因此,“商业银行系”基金一旦问世,将对其他基金的销售形成一定的冲击。
从长期看,由于市场结构的多元化和竞争强度的加深,部分弱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将会被经营绩效良好、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收购,这将进一步促进基金市场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同时,市场上已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商业银行系”基金的竞争压力下,也必将在销售网络、经营思路及投资理念等方面进行适时调整。总之,商业银行全面介入基金业,将大大提升基金市场的市场容量,增大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认可度,从而加速基金业的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建议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混业经营”正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目前,众多商业银行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各方动向,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应注意吸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二是在募集设立基金的过程中应循序渐进,从风险最小的货币市场基金入手,逐渐发展成为品种齐全的基金管理公司。
注意吸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入股
《办法》虽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吸收战略投资者入股,但是却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先进的投资决策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一流基金管理公司接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促使其稳健运行。
应以募集设立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为试点
《办法》指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这一规定等于向市场宣告,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票型基金已经没有制度的障碍。
尽管如此,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应以设立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试点。这是因为,货币市场以及债券市场运作是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非常擅长的传统优势领域,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因此,募集设立货币市场基金或者债券基金,“商业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网络和技术,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国债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形成一个良好的开端。
因此,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从设立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入手,稳步扩展包括股票型基金在内的多样化的产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