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起抢劫案谈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2005-04-29赵兴华
党政干部学刊 2005年6期
赵兴华
[案情介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会于2000年12月14日窜至本村刘文涛家,以向刘的儿子刘维春索要买肉欠款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刘文涛放在棉坎肩兜内的人民币2100元抢走。就认定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文涛报案笔录,证明被告去他家索要猪肉款,并上炕翻老春(被害人儿子刘维春)的被子查找账本,双方撕打,后用老春的被子将其捂昏,抢走2100元的事实。同时证明案发前三天,在被告人去其家索要猪肉欠款时,被害人从棉坎肩内兜里掏出一叠钱并抽出一张50元的还给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的口供及被害人儿子刘维春证言也证明了这一情节。然而,被告人自始至终否认抢刘文涛2100元的事实,并说是被害人先用头撞他,还把他的右侧裤子拽开线了。另外他去朋友刘立家是借钱而不是躲事,在住了几天后回来,听人说这事,来公安机关说明他没抢钱。公诉机关还当庭提供了被害人2100元钱来源的证据,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侄子李树岩从中为被告人调解同意给付3000元,并称调解事由被告人根本不知晓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