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2005-04-29费扬
费 扬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紧迫性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商业信用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及相应的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等。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制度,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所得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入世后,信用市场的开放对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收人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在发达国家,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账户,记录个人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等详细记载。各家银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个人在申请工作、领取失业救济金、租房、赋税时都要出示和登记其社会保障号码以备资信调查。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致使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给他开立新账户并获得贷款。
缺乏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我国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部门。这些信息资源的分散对统一的个人信用记录的形成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个人信用相关资料的有无和齐缺是能否得到银行信用贷款及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堪称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
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入世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我国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家银行、保险的记录互相独立,对个人信用记录缺乏规范系统的详细记载,没有有效的沟通,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必然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
缺乏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成熟的法制环境。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意见和规定,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遇到联合征信实践中的诸多矛盾时,这些规定的覆盖能力很有限。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等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造成征信数据的获得和使用都很困难。在怎样的尺度下开放和限制,我国没有类似于欧洲的《数据保护法案》和美国的《诚实租借法》。同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还相当欠缺。
国外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特征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告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还有一些国家借鉴欧美模式,结合自国国情而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如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不同的模式的个人信用制度却有着以下共同点:
个人信用制度完备
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它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并该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个人资信评估。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借助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每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就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而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信用卡的防伪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最后是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具体措施有: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法律支持环境良好
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如英国订立了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律准则,《1974年个人信用法》规定了英国个人信用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比如,所有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美国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70年代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1980年出台的《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这些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个人信用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
在美国,个人信用主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及其他机构来提供。此外,美国的信用社、部分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日本,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很多,除银行以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贷款或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主要有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等。
业务品种不断增多
英国银行从事个人信用业务多年,品种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个人信用形式主要有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和支付卡和透支等种类,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美国,个人信用包括:消费分期贷款;一次付清性贷款;信用卡;个人抵押的信用额度;用于购买汽车、游艇、飞机、娱乐器材的贷款;用于暑假、家庭住宅修缮的贷款;用于其他服务和消费耐用品的贷款;二次房屋抵押、住房证券贷款;学生贷款。香港个人信用主要有住宅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私人信贷,包括教育贷款、税务贷款等。日本的个人信用业务中,比例最大的是住房贷款,约占个人信用业务的90%,另外还有信用卡和浮动利率贷款。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倌用制度
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从政治、经济、法律环节上,通过教育、舆论、立法、执法等一系列手段强化全民的信用意识,培育公民的信用文化,才能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具体可以分如下几步实施:
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系
个人账户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并同时配置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在目前已有的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社会福利账户(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得税记录等,形成内涵丰富、侧重经济信息的个人账户,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可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在银行业内部建立一个专司其职、依靠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宏观管理、政策制订和实施监督。这个机构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于一体,具体实施征信、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
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我国沿海和内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制订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在基本标准值的基础上有区别地上下浮动。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可由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两部分组成。价值体系包括个人拥有的房、车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稳定性、历史金融信誉、历史司法信誉、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状况等,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通过统一的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进行量化和分类运算,最后得出可靠的评估结果。
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个人信用组织机构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组织保障。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高起点建立和培育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在此基础上,由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档案,通过已有的金融专用网络或政府公用信息网络,做到资源共享。把个人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司法资源、纳税资源等连通起来,将分散在社会各个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困难主要也在于如何在法律上维护信用机构的债权的同时,又能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如隐私权等。从上海资信的征信模式看,尚存在以下法律缺陷:一、没有规定在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时应怎么办。二、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实时应如何赔偿。因为银行查询是付费的,付了钱但办不好“事”当然有权“索赔”。三、没有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应怎样保护。为使个人信用制度一路走好,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工作单位: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
(编辑/管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