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作为一种“合意”的法
2004-12-29吴丙新
东岳论丛 2004年6期
吴丙新
[关键词]类型;事实;规范;合意
[摘要]在法律本体问题上,纠缠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很难获得成功。法的实践理性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在法之运行的动态过程中寻求关于法的答案。在这一视角下,以法律现实化过程为脉络,吸纳法律论证理论的合理成分,我们发现,以类型思维,在法官“目光来回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共同体最大程度的合意,这就是真正的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04)06—01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