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人上庭索要“买官”钱
2004-12-17
1999年12月,在南阳市内乡县一个乡镇派出所任指导员的王党法想当该所所长,于是王党法四处打听找人帮忙。一个叫杨鼎的朋友告诉王党法,自己在城关镇工作多年,跟县里一位副书记关系很好。如果找这位副书记帮忙,花个1万多元就能当上所长。
不久,通过杨鼎的介绍,王党法认识了在该县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金党。王党法将1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交给刘,叫他帮助办成该派出所的所长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职务。随后,刘金党将钱交给县直机关某副书记请其帮助。通过“多方努力”,此事活动成功:王党法被调到该县另一派出所任所长职务。没想到王党法并不满意,说不愿意一个人再下乡,不想接受这个职务。他执意要刘金党再“协调”一下,帮助他在城关派出所谋到所长职务。刘金党感到很为难:“我找人已协调成了你不去,硬要在城关当所长,可想当城关所长的人多,不好协调呀!”
一晃几个月过去了,王党法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便向刘金党提出退还买官钱的要求。刘称钱已经花出去了,没办法退。在此后的3年里,王多次到刘金党家中索要,索要不成就拿东西,先后拿走刘家黄豆、药材、树苗等价值约为650元的物品。
刘金党见王党法到家里看啥拿啥,全家被搅得鸡犬不宁,只好委曲求全,从家里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同时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款凭条。凭条上这样写着:因办事不力,今欠王党法现金8000元。
一个多月后,刘金党在王党法再次追要余款时,经过协商将自己一辆旧夏利车折价8000元抵给了王党法。可不久王党法又反悔了,他再次找到刘金党,要求其收回夏利车并退还现金。
见王党法再次找上门来,刘金党气愤至极,两人扭打起来。围观的人撕扯不开,直到110的民警赶到才将两个人分开。
王党法觉得自己吃了亏,便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内乡县灌张法庭的庭长。听完事情的原委,朋友让王党法起诉刘金党。王党法有些犹豫:这一闹上法庭,自己花钱买官的事不是让大家都知道了吗?但这位庭长朋友告诉他,只要不公开审理此案,这件事是没有人知道的。2003年年底,追钱心切的王党法一纸诉状将刘金党告上了灌张人民法庭,要求刘支付欠下的买官钱本金8000元和利息4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结果果如那位庭长所言:刘金党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王某的“活动经费”7350元。刘金党觉得冤枉,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内乡县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王党法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940元,全部由王负担。同时,法院还对王党法作出给予1000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王党法抱头痛哭:本想花几个钱买个一把手当当,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如今,王党法办理了停岗在编手续,在内乡县城关镇派出所挂职做指导员。除了领工资,他从不到派出所去。原因很简单,就是打了一场不该打的官司。
内乡买官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感到蹊跷的是,虽然此事在内乡,在南阳传得沸沸扬扬,但县市两级党政机关,甚至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未对此行贿受贿案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更未介入。一位干部说:“大家有理由怀疑,这起买官卖官的背后是否还有不被人知道的内幕?”
编后语: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审理原则上是“先刑事后民事”。此案件有行贿人、受贿人及证人的供述,案情明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不应该一包到底,而应移交检察机关处理。但最后买官人只受到了1000元的经济罚款,收受贿赂的人员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抛却内幕不说,这似乎也有悖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影响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