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处罚依据经济普查体现政府理性
2004-10-01苏子川
苏子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已经经历较大调整,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如果对第二、三产业发展状况把握不够,无疑不利于政府决策。因此,此次我国才把经济普查对象定为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但是,从一些企业和工商户的角度考虑,面对经济普查,如果说真话,那他们的“老底”就被揭穿了。他们就会担心,这些信息有可能暴露他们曾经逃税漏税的行为,也有可能被以后运用到“税费”征管中去。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很可能会隐瞒真实的经营收入情况,来实现逃避种种税费征收的目的。
正因如此,国务院明确规定此次经济普查资料不作为处罚依据,给那些接受普查的企业和工商户一颗“定心丸”。也只有这样,才能打消他们的顾虑,让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以获得准确的数据。
这种规定符合信息经济学的要求:要想在信息统计时不出现瞒报现象,就要使“不瞒报”与“瞒报”能够获得同样收益。既然国家明确规定普查结果不作处罚依据,那么说假话、提供假信息不可能给企业和工商户带来任何利益,而且还可能成为他们要承担的另一种责任。这样,“瞒报”也就不会再成为企业、工商户的最优策略了。
可见,国家做出这一规定,正是认清了“税费依据”与“获取正确市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政府如果想“一箭双雕”,反而会适得其反。经济普查的目的是“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样的目的首要要求就是使当事人说真话。一项有效的制度规则,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制度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这也应验了那句话:制度的功能,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同时规定:要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来增强对“瞒报”者的处罚力度,这样就可以形成互补。毕竟,“惩罚的激励”也是制度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切,都是“政府理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