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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2004-08-24

农村百事通 2004年12期
关键词:抚慰金营利肖像权

辛 祥

编辑同志:

3年前,一名女性患者杨某来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其同意,为其拍摄了裸体病照一张。最近,县计生委举办优生优育展览,要求我院提供一些资料照片供展览用。我院便将包括杨某裸体病照在内的数张照片交给了县计生委。因未能与杨某联系上,这件事也就没有取得杨某同意。杨某的病体裸照展出后,很快便有人告知了杨某及其家人。杨某非常气愤,在其强烈要求下,县计生委将照片取下。几天后,杨某又找到计生委和我院,称其裸照被公开展出后,其母因气愤生病住院,其夫愤然与她离了婚,她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我们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我们觉得冤枉,难道出于公益目的展览照片也违法吗?请问:公益展示他人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读者 朱玲

朱玲同志: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这种权利包括:①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③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适当报酬;④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的人的民事责任。那么,何种情况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两个条件。根据这种理解,你们也许会认为,你们与县计生委使用杨某的病体裸照虽然对杨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然而,应当告诉你们的是,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就不难发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并不能导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并不是必须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同样构成肖像侵权。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医院和县计生委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当为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与杨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只有寄望于诉讼途径解决了。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祥 邮码:4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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