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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国家与商人

2004-07-15荒川正晴

读书 2004年7期
关键词:李三客商文书

荒川正晴

唐帝国的确立过程,如果从人员往来和物资流通这一方面来看,也可以概括为,是把本来由各州郡县掌控的交通、交易的管理权逐步收归中央政权的过程。而在唐帝国领域内全面敷设驿路,由京都四通八达向各个州,就是这一过程的具体表现。

一旦形成了由中央统一管理的交通、交易网络,同时也就形成了一个以驿道和运河为主的贯穿中国南北的交通干线网,从而实现了京城与中亚、北亚以及其他周边地区的直接交流。唐帝国领域内的都市网络的发达,使得帝国的人员和物资流通机能也跃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承担着商品流通任务的客商们的活动,在唐代以前就已经相当活跃,进入唐代以后,则进入了更为蓬勃发展的时期。京都长安及其周围地区拥有庞大的定居人口,称得上是当时最大的消费都市,其巨大的消费需求,吸引着众多的物资经客商之手而流向这里。应该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客商们或许是来自西方的中亚地区,或许是来自东北方的东北地域,也可能是来自借大运河连通起来的江南地域,但是,在他们的商贸活动中,长安,承当着既可以是起点也可以是终点的双重角色。为了得以在唐帝国完备的交通体制之内展开其商贸活动,这些客商不得不与掌握着通行许可权的各州官员密切地打交道。

这些活跃于唐帝国疆域内的客商群体之一,就是粟特商人。

粟特商人大约在后汉时代已经开始了往来于中国的商业活动,到了北魏时期,其在东方的商业活动达到一个高潮。他们在商队的通路沿途以及贸易目的地设置聚落,并以之为据点进行贸易活动。从唐朝的疆域范围来说,在从中亚通往中国内地的要路沿途,在长安、洛阳之间,往往有这样的聚落;在通往河东道的太原的驿路上,以及通往帝国东北部的河北道的幽州、营州等地的驿路上,沿线的主要城市中也可见到这样的聚落。在更早的北朝时代,政府都是通过设立萨保(萨甫)来统治这些聚落中的粟特人,但是到了唐代,如此聚落中的粟特人已经完全成为了唐帝国的“百姓”,粟特人聚落也被编入到州县乡里的体制中。另外,粟特人通过取得“过所”和“公验”这样的通行证明书,可以利用唐帝国的交通系统,非常容易和安全地进行他们的远程商业活动。

这里所说的“过所”和“公验”在效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通过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分析可知,“公验”由州府发给,其有效范围局限于州府管辖的领域内,并且根据对相应活动的规定标准而设定了“程限”(往返期限)。与此相对的是,“过处”基本上没有“公验”的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其效用不限于州府辖域,而是在唐帝国的全域内都有效。由于粟特人的贸易活动已经融入于唐帝国中央集权的交通、交易管理体制之内,因此,一个普通的粟特商人,即使身在其原居住地,而且与朝贡使节没有任何关系,但只要首先在中亚地区取得“过所”,也就可以一路畅通地到达长安。

另外,在粟特人以外的外国商人,主要是波斯和大食商人,其活跃的地理舞台则是长安、扬州、洪州、常州、广州等都市,这些城市都位于长安通往南中国海的交通线上,是当时主要的商业通路之一。这即是说,波斯、大食商人与粟特商人的活动舞台虽然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前者的贸易活动基本上是发生在长安、洛阳以南的运河沿岸城市及其周围地区,以及沿海各大城市。

与唐代的胡汉各族客商同时存在的,还有被称为“坐贾”的定居商人。他们当中,有一些称做“豪商”的胡汉大商人。我们知道,历史上出现过回纥钱和波斯钱,正可以反映胡商的贸易活动。回纥钱其实是粟特商人的金融资本,而波斯钱是波斯商人的金融资本。虽然都被称为“钱”,但是这二者都不是我们平常理解的货币,而是对金银、绢帛等利贷资本的总称词汇。“豪商”做为拥有大资本的金融商人,在利贷和兑换等业务外,还负有保管别人的金钱的责任。他们利用给存储者开具发票、支票等证明的方式,从事金钱兑换以及汇款业务,另外,他们还涉足投资活动。考虑到粟特商人和波斯商人的地理分布状态,前者的聚居点散布于中国的北部,而后者则占据南部,这一情况或许可以解释何以会有两种外来金融资本在当时并行。

当然,从事唐帝国商业活动的不仅仅是这些“胡商”,在汉人当中也有大规模的以“坐商”形式存在的商业活动。在研究中常被提起的一位,活跃于唐高宗时期的长安商人邹凤炽,他是汉族豪商,但是居住于长安西市怀德坊,而这里为很多粟特商人聚居之地。邹凤炽在全国各地设置邸店,贩卖四方物产而获得巨利。这里所涉及到的“店”或者“邸店”,广泛存在于唐帝国的疆域内,它们不仅仅是住宿设施,规模比较大的“店”还兼有仓库和开办金融业的功能。除邹凤炽之外,还有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长安汉族商人都是以豪商的身份而知名。当然,汉族商人之中不仅仅只有坐商,他们当中也有大规模的客商。

在这里特别要留意的是,《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条中记载的开元十三年的内容。在这条内容中记载,以长安为中心,东到宋、汴州,西到蜀川、岐州、凉庥,南到荆州、襄州,北到太原、范阳,在任何地方都有为商旅提供的“店肆”。这些“店肆”不仅由汉人经营,也由外国商人经营;外国商人经营的“店肆”不仅仅对外国商人服务,也对汉族商人服务,同样的,汉族商人经营的“店肆”也对外国商人服务。由此我们可以推测,这些“店肆”都是由胡、汉商人私营的。通过《通典》的记载,可以见出,开元时期,在以长安和洛阳为中心的广大地域,胡汉客商通过各地的“店”进行着规模很大的贸易活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广大范围,与粟特商人星罗棋布的众多殖民聚落,在分布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彼此重合的。

汉族商人在与如此活跃的粟特商人互相竞争的同时,也彼此交换情报、融通资金和商品,以及相互提携业务,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在高宗时期,唐帝国在中亚地域扩展其势力圈以后,很快就见到了长安汉人客商与粟特客商相互合作在中亚进行贸易的事例。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列举“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辨词事”这一吐鲁番出土文书说明。“文书一”因残欠处较多,其内容很难完整释读,以下释文只是将其大意释译出,其中残欠较多处标出(残欠),[ ]内为补充内容。

高昌县呈安西都护府牒

曹禄山 年三十岁

得上件人证词称:“向西州长史(以下残欠)。弓月城里有一位京师来的姓李的汉人,(前欠)向[家兄]借了二百七十五匹绢后,(前欠) [两个人]从弓月城去了龟兹城。家兄还带了马(残欠)匹,骆驼两头,牛四头,驴一头和相当于一百匹绢的华(残欠)和碗,另外还携带了相当于一百匹绢价值的财物和汉鞍、衣裳、调度。[家兄]和李三(即“文书二”中的李绍谨)两个人一起从弓月城去了龟兹,但是[家兄]却没有到达龟兹。李三是汉人,他有气力,善言语,[家兄]身是胡人,不懂得汉语。我知道这期间(以下内容残欠不明)。”

“文书二”与“文书一”相同,也是残欠甚多。以下是文书的大意释文。其中残欠较多处标出(残欠),文字后有“?”者为推测内容,[]内文字为补充内容:

(前欠)有所归,恳请[将李三]拘禁,[让我]与他对质。[以下是] 曹禄山的证词:“李绍谨当时与家兄一起去了弓月城,同时还有曹果毅、曹二和外甥也去了弓月城。其中的曹果毅和曹二留在了弓月城,而李三(后欠二字)从(?)家兄处换取了练,又同家兄(后欠数字)一起去了(?)安西。而现在李三到了安西,惟独不见家兄到来。既然是(后欠数字)李三与家兄同行去(?)安西,而家兄却没到,所以将此事上诉。(欠数字)”[以下是] 曹禄山再次提供的证词:“自从与家兄分别以来,至今已经四年了。曹果毅、曹二等胡人确实一同借练给了李三,我和外甥随后追随李三而去。曹果毅和曹二是胡人,家在京师,而且还有家属在。(以下略)”

本文书由十个断片构成,我们在此不可能对全部文书进行探讨,所以仅将其中最初的两个断片拿出来,试做分析。文书的出现年代,其上限应该是因吐蕃陷安西四镇,安西都护府迁至西州的咸亨元年(670年);下限则为出土该文书的古墓之墓主的死亡之年,咸亨四年(673)。文书的基本内容是,粟特商人曹禄山之兄曹炎延作为债权人一方,汉人李绍谨作为债务人一方,因在丝绸借贷上出现问题而产生诉讼,但直接向西州官府提出诉讼的却是曹禄山。

通过对文书整体的判断可知,从京师来的汉族商人与寄住在京师的“兴胡”粟特商人组成同伙来到安西、弓月城以及更西的地域,他们还从粟特商人那里融通资金,在很广大的范围内进行着商业活动。更进一步地,我们可以看到,汉人商人也在通过粟特人的贸易网络开展其业务。

在中亚以外的地域,是否也存在着类似的“同伴”关系?至今尚未见到足做证明的史料,但是,从汉族商人与粟特商人之间互为提携的关系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推测,在唐帝国内地,这样的机制也存在着。

到了八世纪后期,中亚粟特地区被伊斯兰势力占领,因此从中亚进入中国内地及周边地区的粟特人明显减少。另外,如瓦伊西尔(Etienne de la Vaissiere)和森部丰指出的,“粟特系突厥”武人从蒙古地区踊跃进入到内地的情况,以及九世纪以降回纥南下和西迁的情况,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在这一形势下,大致来讲,从中亚到中国华北、东北地区这一地域内,汉族商人、粟特商人、突厥系商人相互之间虽然存在竞争,但是,他们之间也应该构筑了情报交换、资金商品的融通、业务的提携等密切的关系。在十世纪左右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汉语的“店”被借入粟特语和古代突厥语,这似乎可以说明,唐代在中亚和中国内地这一广大的范围内设置的“店”,不仅对汉族商人很重要,对于粟特商人和突厥系商人也是非常重要的。

不久,粟特商人被回纥商人所取代,回纥商人与粟特商人一样,在中国北部(华北)和蒙古、中亚地区构筑起了自己的贸易网络。这里所说的“回纥”商人,指的是从回纥势力治下出发的商人,其中也包含了许多粟特人和汉人。同异族商人一道,汉族商人们不仅在中国内地,也在蒙古和中亚的范围内进行着贸易活动,而所有这一切,可以说都是在唐代所构筑的基磐之上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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