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上涨有益宏观调控 高耗能行业须重估成本
2004-06-08谭新鹏
谭新鹏
国家发改委对销售电价水平作出调整,以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业内人士称,这是对 一 些过热行业的直接成本击出重拳,因为此次电价调整,提高了企业的直接生产成本,其利润 率将大幅下降。任何一个期望将资金投入高耗能行业的企业,都不得不重新对有关投资项目 进行评估。
背景是,尽管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向部分行业发出“过热”警告,甚至采 取了提高部分行业资本金门槛、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但这些措施的效果显然不容 乐观。
电价调整有益于宏观经济
“电价调整肯定会限制某些行业过度投资。”安邦集团分析师张巍柏说,从整体上看, 虽然是通过行政手段提高高耗能企业的直接成本,但对于整体市场调控来说是有益的。
例如电解铝行业,以目前行业整体利润计算,每度电提高两分钱,企业尚有微利空间; 提高3分钱,企业整体可以保持不亏不赚;而提高4分钱,则企业会出现微小亏损。
他解释,在能源供应处于瓶颈状态下,国家一定会防止因投资需求猛增而引发能源危机 ,因为“那将意味着通货膨胀”。从发改委的调控措施上看,此次调价,是有选择地针对某 些过热行业。
首先,此次电价调整未涉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价格。这与本届政府 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密切相关。同样,去年铁路运力非常紧张的时候,国家仍要求 保证粮食、化肥等运输的优先级别,有时甚至高于能源运输。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粮食安 全问题已经被提到相当高度。
其次,此次调价在高耗能行业中试行差别定价方式,主要因为不同行业的投资热度不同 、电力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同。例如,电力成本在钢铁、水泥成本中的比例 ,明显低于电解铝行业。
地方自行出台的一些优惠电价措施,主要是原先电力过剩时,地方政府为吸引高耗能企 业投资或提高企业用电积极性而采取的措施。中央的默许,等于是将电价定价权下放一部分 到地方。但当前的形势是电力供应紧张,国家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将这部分定价权收回, 以达到控制过热投资的目的。
调价不能根本理顺电价结构
安徽省电力公司陈修竹认为,此次电价调整虽然对当前电力紧张局面起到一定缓解作用 ,但不会从根本上理顺我国电价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电价不合理的根源在于,电价的形成机制缺乏合理性。”陈修竹说,电价一般由多个 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每年都会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合理的电价,应该将这些要素以及要素 的变化都考虑进去。但目前我国的电价形成机制仍是粗放型的,甚至有时还带有一点主观色 彩,电价形成缺乏动态机制。
陈修竹举例,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电力主管部门也试图按市场规律运作,如燃料上涨后 ,电价也随着往上涨。“但涨得是否合理?”这位人士只笑不答。
电价结构不合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电网建设缺乏资金来源。现在电网建设所需款项 大都来自银行贷款,投资难于收回的电力企业就会面临生存问题。此次电价调整,就是为了 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应避免政策反复
“对于高耗能行业,国家应该采取可持续的发展观。”一位业内人士说,过去电力过剩 ,就鼓励高耗能企业多用电;现在电力紧缺了,又开始限制其用电。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要避 免忽冷忽热,政府也应避免政策的反复。
安邦集团分析师张巍柏认为,能源领域的垄断,导致了能源领域下游市场不能形成一个 真正的市场,这是国家政策不断反复的根本原因。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大力推进电力体 制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也必不可少。
张巍柏认为,在对电力企业的监管上,经常出现发改委和电监局的交叉管理。从职能定 位来说,发改委目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力行业的宏观调控,以免过热或过冷,影响经济增 长目标的实现;而电监会主要是实践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并提供改革建议,保证电力生产的 安全运行等等。两者在职能上少有重合,但现实中,经常能看到两个部门联合承担监督检查 的职能。
他说,国外的电监会是独立于电力企业的执法机构,其职能是确定各项标准。我国的电 监会,大部分成员来自电力企业,实际上是电力集团圈子里的人,难免成为电力集团利益的 代言人。不过,他强调,电力行业体制改革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行,不可能一蹴而就。 未来进行的行业调控,恐怕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得采取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