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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的对策研究

2004-04-29平田洁

北方经济 2004年10期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自治区

王 芳 赵 益 平田洁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的现状

内蒙古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在科技兴贸过程中需要有更多的高新技术注入,需要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所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近年来,自治区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以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诸如1997年7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内蒙古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199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1年1月《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关于印发《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自治区内企业入孵条件及程序》和《对于“北京中关村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措施》的通知;200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以上一系列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自治区区情的促进和规范技术进出口的法律体系。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自治区在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了,地方性法规体系框架初步架构起来,但是,改善科技兴贸法治环境的步伐还不能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不适应对外贸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符合内蒙古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是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前提。现行科技兴贸立法大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厅局所颁发的《条例》、《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占极小的比重,这就使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大大降低。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完备,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规定,特别是对于产学研合作风险的出现无法规制。由于缺乏一套健全和良好的法律规范,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许多规定行为模式不明确,法律后果不具体,法律适用具体条件、程序等欠缺或过于原则化,从而给法律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4、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了长官意志,在行政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处理问题不以法律为准绳;某些执法人员也习惯了按领导的意图办事,用领导的批示代替法律处理问题。

5、审批环节过多,办事手续繁琐且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政府的职能就是管理。由于政府管的过多且方式落后,加上利益驱动,办什么事都要审批、发证,各种有名无名的审批种类繁多,经常是“一个申请转几年,一个批准盖几圈”。尽管经过几年的改革,自治区行政审批权已削减了一半,但真正“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并未减下来。这种状况造成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不高,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本加大,严重影响了投资环境,阻碍了高新技术的生成和引进。

三、内蒙古自治区优化科技兴贸法治环境建设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科技创新立法,加强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自由、平等、公正、公开、诚信的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程。

2、制定《投资基金条例》和《风险投资条例》。完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为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3、制定一部《产学研联合工作条例》,在自治区范围内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以大型科技企业和大型骨干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集中解决一批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突破一批产业技术瓶颈,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4、改革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前提是明确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制约;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责任主体一是机关法人,二是机关首长,三是直接责任人。三种责任主体不能错位,更不能相互取代。对于不执法、乱执法、社会评价差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追究该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立法要有利于促进新的执法体系的形成。主要指地方性法规在设立审批、许可的范围内,要立足大局,统筹考虑,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科技兴贸环境的优化出发,按照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的原则,研究设定审批、许可的必要性,对确有必要设定审批、许可的,要明确审批、许可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6、加强对执法的全面监督。公开发现问题的渠道和强有力的追究制度是强化监督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加强执法监督,首先是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公开办事制度,使相对人有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机会;其次是要加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织建设确保其独立性,包括强化人大的监督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建立重大事项向人大、政协的报告制度,完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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