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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该还这笔贷款吗?

2004-04-29牛凌峰

农村百事通 2004年11期
关键词:公章民事行为鸡场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干部。近日,我乡农村信用社要求我村归还其3000元贷款。我村干部及村民对此事都不知情,后经了解,得知是我村村民张某为建鸡场,由于缺乏资金,私拿村委会公章,以村委会的名义去贷了款,后因鸡场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未还。乡农村信用社称如我村不还其贷款,将诉至法院,请问:村委会该不该还这笔贷款?

读者:田莉

田莉读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从你的信中得知,村民张某私自拿村委会公章与乡农村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用于个人办鸡场,显然,该借款合同不是你村村委会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行为明显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该贷款行为也就从签订之日起无效。因此,你村不应当偿还这笔贷款,而应由该村民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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