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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引发的律师贪污大案

2004-04-29西

检察风云 2004年12期
关键词:锦江区集团公司事务所

西 川 王 文

原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利用四川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收购”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机会,大肆贪污公共财产166.34万元,制造了我国迄今为止最大一起律师贪污案。2004年4月1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律师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犯罪嫌疑人谢志伟有期徒刑15年。

违法收购,主任律师喜获特权

谢志伟1961年11月出生。在所有认识他的人心目中,他是一个非常精明而有才干的人。大学毕业后,谢志伟进入了四川航空工业局工作,随后当上了一名行政干部。1989年,还未满28岁的他又被四川省司法厅授予了律师资格。如此年轻便取得律师资格,这在成都极为少见,所以此后他一直深得单位领导的赏识,经常帮单位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后来,他开始在工作之余接手各类案子。由于勤奋敬业,谢志伟很快便成了成都一名颇有知名度的律师。

1997年5月,谢志伟应聘到四川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工作。由于对法律法规钻研得很透,集团公司领导很快发现了这个难得的法律人才,随即为他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1999年3月,谢志伟被公司安排到政策法规研究室工作,专门负责处理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种法律事务。

由于看到律师职业很来钱,律师事务所更是赚钱不少,2001年5月谢志伟和另外两位律师朋友一起合伙,成立了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由谢志伟担任事务所主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司法局管理。

谢志伟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知名度极高,且公司资产相当雄厚的集团公司。2001年7月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政策法规研究室开始逐渐不能胜任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于是,集团公司准备在政策法规研究室的基础上新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得知此消息后,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是主任律师的谢志伟喜上眉梢。2001年10月,他主动向分管副总经理建议:组建不如收购。在得到领导的许可后,谢志伟草拟了一份全面收购自己为主任的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文件。谢志伟在这份收购文件上写道:由集团投入100万元作为开办费,成立全新的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而新的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作为集团设立的专门法律机构,归口并统一管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全部法律事务,办理和协调法律工作等等。

2002年1月16日,谢志伟的收购计划被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同意该集团作为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隐名股东,永久享有事务所30%的股权。随后,集团公司向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拨付了开办费100万元,其中现金60万元,固定资产40万元。

在取得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控股权和管理权后,集团公司委托谢志伟行使其股东权力,实行集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安排政策法规研究室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到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3月,集团公司下文同意谢志伟出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随后,集团公司还决定,谢志伟享受公司中层副职(副处级)待遇。其工资待遇,集团公司以拨付法律顾问费的名义发放。同时,集团公司还以餐票形式向谢志伟发放了伙食补助费每月200元。

按理说,律师事务所替客户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应当是在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客户付款给律师事务所。然而,由于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成了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双方自然就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是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集团公司有什么法律事务都直接交给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随后再由高定律师事务所向集团公司打报告申请批准一定经费。这种由集团公司收购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很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致富路上,律师苦钻法律漏洞

一家律师事务所变成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机构,之间的问题自然很快便会显现出来。

2003年5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突然接到群众举报: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转账76万元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写字楼,款项来源十分可疑。谢志伟随即被检察院通知接受调查。第二天,身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谢志伟被刑事拘留。

锦江区反贪局经过初步侦查发现,2003年1月23日,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受集团公司的委托,为其下属一家子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手续费实际只花了600元。然而,贪婪的谢志伟却将伪造的金额为36.72万元的登记费收据在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财务上予以了报销。几天后,谢志伟又将这36.7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了他控制的另一家企业的银行账户上。

为填平高定律师事务所账上的这一个大缺口,谢志伟随即给集团公司打了一份报告要求拨款。2003年3月11日,集团公司根据谢志伟所打报告付款43万元至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同月,谢志伟又以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原来私设账户上的资金转至该账户上。2003年4月14日,谢志伟从新设的账户上转款76万元至成都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成都国际商务大厦写字楼。

反贪侦查人员随即进行深入调查,发现2002年7月至8月,谢志伟从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借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独自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相关部门刻制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随后以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两家银行分别开设了两个账户,由谢志伟独自控制。

2002年11月,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在乐山的一起借款纠纷案时,谢志伟给集团打报告,称希望风险代理该案,并按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上报的优惠收费标准收费,请求集团公司预支前期基本费用50万元,反诉诉讼费19.2万元。集团公司同意其按风险代理方式办理后,谢志伟又伪造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与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并向集团公司出具了这份伪造的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要求向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支付诉讼费共计70万元。2002年11月12日,集团公司将70万元直接打入了谢志伟私设的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的账上。而谢志伟实际用去了诉讼费19.2万元,剩余的50.8万元被他以伪造的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收据交集团平账,然后全部侵吞。

锦江区反贪局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谢志伟在出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一年多的时间里,涉嫌贪污、非法侵吞公共财产高达196.58万元之巨。如此惊人的数字,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大一起律师贪污案。反贪侦查人员认为,谢志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经审查终结后,2003年年底,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谢志伟涉嫌贪污罪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贪污罪名成立,律师被判15年

2004年2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我国最大一起律师贪污案。这起轰动全国的律师贪污案,因涉及到许多法律冲突而备受各界关注。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谢志伟是集团公司通过正式调动函调至公司工作,并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其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职务也是受集团的委派。他利用了这一身份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产,因此构成贪污罪。

而被告谢志伟的代理律师曹军辩称,《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由执业律师自愿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绝对禁止除司法机关和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或者投资控制律师事务所。所以,“收购”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高定律师事务所不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就不具有“国企”身份。并且,国有企业的款项一旦作为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其性质即刻发生了变化。因此,律师事务所的钱无论放在何处,均不能认定是国家财产,或是公共财产。被告谢志伟不存在贪污。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反驳,公诉机关认为,收购方案由被告谢志伟提出,被告作为律师应知法律规定,在明知企业不能收购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却提出收购方案,这是以欺骗手段达到日后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曹军反驳道:该方案是谢志伟在集团领导的授意下提出的,一个方案被双方认可后,其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承担。并且,企业不能办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基本常识,不存在欺骗。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集团公司与高定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被告谢志伟的身份是否属公司员工两大问题争论不休。法庭不得不休庭,择日再审。

2004年4月14日,锦江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该集团收购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无效,但其国有财产仍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谢志伟受托管理国有财产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并非无效。

法院还认为,就本案而言,谢志伟除了是执业律师外,还是该集团的员工,因此谢志伟在从事集团交办的法律事务时,一方面从事的是执业律师工作,另一方面从事的又是该集团的公务,因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谢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和骗取该集团的资金,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志伟犯贪污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贪污金额应为166.34万元。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谢志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贪污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谢志伟不服,随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将对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律师贪污案作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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