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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2004-04-29李志新刘四辈

企业文明 2004年12期
关键词:主人翁党的领导义务

李志新 刘四辈

关于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断。可以说,党内民主是我们党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泼,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党员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那么,目前党内民主的现状如何?从总体上讲,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党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大多数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意识增强了。但是,也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民主民主,就是党员能当家作主,而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党员在党内缺乏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民主意识不强。党员的积极性,说到底,就是党员把党的事业真正当作自己的事业的一种积极负责精神。有了这种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就能做到“工作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据专家研究介绍,目前我们党的民主气氛不浓,党员缺乏积极向上的主人翁思想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把党员当作党的主人看待,而是被看作教育对象、管理对象、监督对象、改造对象、提高对象。比如在对待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在党内生活中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严重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的倾向;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往往片面地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的对象,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难鼓励党员有健康的人格和独立思考;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党规党法的制定仍然只限于少数人的圈子里,党员主体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没有参与制定的权利等等。

应该怎样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呢?要通过党内民主建设,强化党员的主人翁意识。过去我们经常强调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宣传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倡导当家作主的积极主动精神。那么,在党内是否也应该这样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党组织作为一个先进的团队,为了提高凝聚力,每个成员都应该有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主动地关心党的事业和党的工作,积极地维护党的形象和威望,为保持党的先进性而努力工作,率先垂范。如果每位党员或者大多数党员都具备了这种党员主人翁精神,就会积极自觉地发挥党员的先进性。

全体党员都应该树立民主的观念。比如在党内监督方面,党员是监督者,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被监督者;在党内决策方面,党员是党内决策的主体,而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党员决策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在党内管理方面,最大的管理权在于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而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只是按照党员的意志为党员服务。因为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领导干部是由党员民主选举出来为党员服务的仆人。仆人理应服从服务于主人。有了这样的思想观念,就能大大增强党内的民主氛围,使党员因把党的工作和党的事业看作自己的事而敢于对党的工作和党的事业发表自己的意见,敢于随时监督检查党内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以便尽到主人之责。如此,党员的先进性、积极性必然会得以迸发。

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民主建设的有关制度。尤其是党内选举制度最重要,因为“民主政治,选举第一”。选举能否体现民主,是党内是否民主的主要标志。要健全候选人提名制度,严格执行差额选举方针,扩大党内直选范围,必要时也可建立实行党内职务公开竞选的制度,以选举出真正能够体现党员意志的真心为党员服务的党内领导干部。在监督制度上,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真正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落实党代表的监督权和责任,为全面深入执行党代会责任制找到最佳切入点。近年来,有的专家提出“建立党员代表提案制度”“建立有党员参加的‘党内听证会制度”等,对党内民主建设都很有价值,理应引起全党的重视。

要做到关心、尊重和爱护党员,首先要使党员有民主权利。比如选举权利、监督权利、管理权利、党内信息的知情权利、制订党内制度权利等等,党员都应充分享有。然而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党章规定的诸多权利往往没能很好地得到落实。在党的建设中,强调党员义务的声音一直都较大,但强调党员权利的声音一直都较小。权利和义务本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如果讲义务多而讲权利少的矛盾一旦突出,党员的义务也就必然难以实现。在党员缺少应有的权利的情况下,一味地要求党员要尽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怕吃亏、不怕牺牲、全心全意地为人民作贡献的义务,显然不可能会有好的效果。现实中有些党员缺乏参加党内生活的积极性,不能在群众中率先垂范发挥应有的先进性,与此大有关系。道理很简单,如果党员在党内的活动中发表的正确意见经常受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尊重,他就会经常地为党的建设或党的事业出谋献策并付诸行动。反之,如果他的正确意见总是不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所重视,他就不愿意发表意见了,甚至不想参加党的活动,因为他的权利被忽视了。同理,如果党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够及时地去关心和帮助,让这位党员感到自己是党的主人,必然会激发他进一步地热爱党、热爱党的事业,促使他进一步地去关心和帮助人民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反之,如果党的组织对党员所关心的事不予置理,党的领导干部以党员喊自己为“老板”为荣,那么党员就失去了主人的感觉,对党的事业只会逐渐冷漠,更不用谈发挥党员积极性和先进性了。

(责任编辑:罗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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