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之盒Vs自由竞争之门
2004-04-29张智超
张智超
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的德国《武器管理法》规定,今后枪支及与之相关的物品允许采用全自动军用枪的外观。因此这就给玩具枪、高档模型枪,亦或用于打猎和体育射击的枪械开辟了一片天地。这一法规的出台对欧美轻武器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一时众说纷纭。许多“道德卫士”称其为“打开潘多拉之盒”,而“惟利是图”的军火公司和众多的枪械爱好者则持肯定态度。
前法规中的枪械外观条款
出台于1976年3月8日的德国前武器法规是鉴于当时的困境而制定的。考虑到恐怖分子的残忍行径,法规第37条规定,外形类似全自动军用枪的各类枪械均在被禁之列。根据第10、11条,禁止范围还扩展到了仿制品和无实际用途的枪械模型,包括具有军用枪外观的塑料玩具枪也被禁止。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恐怖分子用军用枪或其仿制品威胁群众。但事实上,恐怖分子为了隐蔽起见,常常会放弃枪械类武器,转而使用那些普通的工具。
这项条款最终使奉公守法的公民深受其苦,首当其冲的便是预备役军人,他们的操练武器如G3、HK41等枪械均被禁用;其次是枪械爱好者,他们连仅供装饰、摆设的枪械也不能收藏了;而那些用于捕猎或体育射击的枪械也同样不能“面世”。
新法规中的枪械外观条款
2003年4月1日出台的新法规《武器管理法》取缔了上述条款,根据这一法规,多种类型的“枪支”将有了合法的“外衣”。
模型枪
新法规允许生产按比例缩放的模型枪,其外观可以酷似军用枪,而且也可以采用活动的部件,但必须做到用家庭常备工具无法将模型枪改装成杀伤武器。
不能改装成军用枪的模型枪不再受法规的约束,可不受任何限制地带入公共场所,对购买者也没有年龄的限制。
模型枪中的特例
一般来说,按比例缩小的模型枪,其内部也可以装有按相应比例缩小的功能部件。理论上,只要有按同比例精确缩小的枪弹,即可实施射击。但这类模型枪必须被德国当局认定是不能实施射击的才能进入市场。收藏者也必须征得联邦刑事部门的同意才能购买。由于此类模型枪的价格不菲(几万欧元左右),只有少数痴迷的收藏者才愿意为此大“出血”,所以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
此外,还有一种特例——玩具枪。如果玩具枪能够发射枪弹,或其部件可以通过臂力推动,并且其枪弹动能超过0.08J,特别是带有点火装置的则也在被禁之列。
装饰性枪
装饰性枪指的是由军用枪改装而成的或是军用枪的仿制品,但不能再具有射击功能。依据新法规的解释,可以这样理解:装饰性枪可以分解,但要确保不出现下述情况——经过简单地更换部件就能使装饰性枪成为可实施射击的武器。
因为与模型枪相比,装饰性枪是由军用枪改装而成的,所以装饰性枪的购买和持有还要遵守新法规的另外一些规定,即1945年9月前使用过的手枪,包括自动手枪,都可作为装饰性的武器自由购买收藏。但仿自1945年之后的全自动武器的装饰性枪,则必须送交国家射击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各重要部件都必须有统一的武器序列号。
道具枪
依据新法规,道具枪如用于戏剧演出或者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要符合以下的要求:弹膛必须只能装填弹壳;枪管上要有6个钻孔以及将枪管与机匣固定成一体;并要保证不能使用普通的工具再改装成军用枪。18岁以上的公民可自由购买道具枪,但不能带至公共场所。
同装饰性枪一样,道具枪只能由被授权的武器制造商进行改装,并要印上制造商的标志及武器序列号。道具枪必须交至国家射击主管部门,就改装是否符合规定和射击功能进行检测。道具枪若要连续发射10枚以上的空包弹,只有专业的电影剧务人员才能获得批准持有。
半自动武器
对半自动武器,一般认定其是军用枪,除非它是在1945年9月2日之前所使用的军用枪,或其本身是猎枪和体育射击用枪。对1945年前的旧武器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现代的自动武器和民用半自动枪如何区分呢?新法规上没做明确的解释。但可参照区分菜刀和军刀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其使用目的来区分:只要自动装填枪械是用于打猎或体育射击的,就可认定是猎枪或射击用枪。即便如此,德国体育条例对体育射击用枪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当体育射击用枪为自动装填武器时,在结构和技术上要受到某些限制,如枪管长度及全枪长。